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对独生子女户提高补偿,后来又生了二胎怎么办?
一些地区的征收工作中会考虑到被征收人家庭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优待,这也体现了政府工作的灵活性。例如河南省某区政府在2013年征收时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在应获补偿基础的之上,多增加了1人份的安置补偿,并要求被征收人签订《优惠政策落实承诺书》:如果继续生育的,则取消1人份的安置,若房屋无法退还,则须按届时该房产的市场价格缴纳独生子女家庭享受的1人份安置房的房款。
在2013年征收时,刘先生家还是独生子女,也根据当时的政策多领了一份安置补偿。但是在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后,刘先生家又生了第二胎,县政府认为应当收回刘先生多领的一份补偿安置房。而刘先生认为,当时签订协议的情况是国家未放开二孩政策,而现在的政策背景已经发生了改变,生育二胎是合法的,自己的行为也是响应国家的号召,并不是恶意违反承诺。县政府并未听取刘先生的意见,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作出《撤销刘XX拆迁安置协议决定的通知》。刘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自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和承诺书,上述文件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的协议中并未约定国家政策改变的情况下该协议失效或者产生其他法律效力等内容,在政策有变的情况下也不可以人为解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意思表示。刘先生可以在生育二孩的情况下,其家庭已不再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也丧失了多领取1份补偿的事实基础。区政府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收回补偿并无违法之处,故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这个因为政策的变化导致已享受的优惠被收回,这是否合法合理有待商榷。当时的政策下是鼓励一胎,而现行的政策是鼓励二胎,二胎政策开发后独生子女不再享受优惠和补贴政策,但是已经享受的也不应当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