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翻供后没有证人(相城法院对翻供且拒不出庭证人实施司法拘留)

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翻供且拒不出庭的证人作出了司法拘留5日的决定。这是苏州法院系统内首次对证人进行拘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有力彰显了司法权威。

相城法院审理的杜某故意伤害案中,沈某作为证人,在公安侦查阶段作出了看到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词。然而,在法院第一次庭审后,沈某却向相城法院及苏州中院书面反映,称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词不属实,当时没有看清,不清楚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全部过程。鉴于该份证言与之前的证言存在矛盾,相城法院发函建议检察院对该事项进行核实、补侦,后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沈某仍表示没有看到案发全部情况,不愿解释证言矛盾问题,不愿再作证。法院合议庭认为,沈某的补充证言与庭前证言相互矛盾,为查明事实,组织了第二次开庭。庭前,承办人多次拨打沈某电话无人接听。8月8日,法院以邮寄方式向沈某送达出庭作证通知书,沈某本人于8月21日签收了信件。但8月28日开庭时,沈某仍未到庭。

证人翻供

合议庭认为,沈某在公安机关有做过多次经亲笔签名的笔录,后以书面形式翻供,经公安机关再次调查,仍然坚持否认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言。后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导致法院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无法使用。因此,证人沈某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院长审批后,依法作出了上述拘留决定。

法官点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而庭审是审判的关键环节,庭审实质化要求举证质证在法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是庭审实质化的体现,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保障质证权、彰显司法公正。

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强制证人出庭及证人拒不出庭的处罚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证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出庭作证;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罗兵 丁莉华)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