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翻供怎么办(如何审查被告人的翻供?)

文/李岩律师


这是我的第10篇普法文章

一、先说结论

1、基本原则:证实和证伪相结合

翻供,涉及到两个事实,一个是前供的事实,一个是翻供的事实,二者只有一真。审查被告人翻供,实质是判断前供事实和翻供事实,何为真实的问题。所以是两个层次的审查——一方面要审查前供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另一个方面要审查翻供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

证人翻供

这是证实和证伪相结合的过程。既要证实有罪供述的成立,又要推翻无罪辩解(翻供内容)。一味相信有罪供述,认为翻供就是认罪态度不好,或者是轻信翻供内容,对有罪供述简单否定,都不是正确的审查判断方法。


2、审查方法:两步走

第一步,看印证看前供事实和翻供事实,分别有无证据支持,有多少证据支持,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是否形成了印证。

第二步,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前供事实和翻供事实,各自的证据支持情况,结合逻辑与经验判断,看哪个事实足以形成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

这里要注意客观审查和主观判断的区别。

第一步的“看印证”,侧重于证据的客观审查、形式审查。某事实有无证据支持,有多少证据支持,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证据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彼此印证,还是相互矛盾等等,大都是客观情况。

第二步的“排除合理怀疑”,实质是主观判断标准,是对客观证据的主观分析。当然这种主观分析,不是主观臆测,而是建立在客观证据、逻辑、常理等基础上的主观分析。

假设一种情况:前供事实和翻供事实,分别都有证据支持,且都形成了印证,那么哪个事实是真实的,这就需要法官作主观判断。

所以证据的审查判断,一定是主客观标准相统一的过程。理解这一点,就能理解为什么很多证据体系,看起来有不少瑕疵,但法官仍然加以认定。比如一个证据体系,由传来证据、利害关系人证言、未成年证言、涉嫌非法取证的被告人供述组成,法官仍然认定该事实,这是由于法官认为,这些证据虽然有瑕疵,但综合全案情况,足以使其形成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这是一种主观判断。

只有是主观判断,就可能出错,这也是很多冤假错案的原因。冤假错案,往往不是因为法官故意为之,而是他们内心确信,真心地认为其所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


3、如何看印证?

印证,是形容证据之间关系的概念,是指证据之间全部或部分存在重合。俗话说,三人成虎。三人都说有老虎,三份言辞性证据之间就形成了印证。

审查证据的印证情况,除了看内容上是否重合之外,还要从三个角度审查。

第一,相互印证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证据资格,也叫证据的合法性,是个典型的法律概念,是指一个证据被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资格。

为什么说这是一个法律概念呢?证据有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果一个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或关联性,其自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更多的是自然意义上的本应如此。

而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比如刑讯逼供的供述),仍可能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但这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因为法律为了限制刑讯逼供行为,而做的一种特殊规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利益考量。

所以,如果想拿一个证据做印证,该证据首先要过合法性这一关。刑讯逼供来的被告人供述,和刑讯逼供来的证人证言,即便形成印证,也没有意义,因为法律不允许使用。

第二,相互印证的证据,是否具有独立的信息源。比如被告人供述和目击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前者的信息源是被告人,后者的信息源是目击证人,两者的信息源相互独立,这就构成有效印证。

如果两份证据的信息源来自于同一源头,不独立,那不叫有效印证。比如被告人的前后供述,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一致,这不叫印证,而只能称之为供述具有稳定性。因为信息源头都出自被告人。

同理,来源于被告人的传来证言,也不能作为印证证据。某证人没有亲历现场,只不过听被告人说如何如何,这种传来证据的信息源仍然是被告人,不能让被告人自己印证自己。

第三,相互印证的证据,自身是否可靠。实践中有很多残次品证据,自身不可靠,比如未成年人证言、利害关系人证言、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等等。这些证据自身存在缺陷,单独看,证明力都存疑。

但如果残次品证据之间形成了印证,如何审查判断呢?原则上,两个残次品凑到一块,仍然是残次品。但并不绝对,这又回到“排除合理怀疑”这一主观标准了。即便全案只有残次品证据的印证,但法官综合全案情况、常理、逻辑、经验等,认为足以形成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那么仍然可以认定,这也是常见情况。


4、怎么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是在做主观判断,是根据全案证据,结合自己的经验、逻辑,作出的直觉式的反应。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况,对于同一组证据,有的人认为能排除合理怀疑,有的人认为不行,这就是主观认识上存在差异。

但还是要强调,虽然是主观判断,但这种主观判断是建立在客观证据、客观规律及逻辑基础上的,所以虽然存在主观认识不同的情况,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主观判断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这种主观判断,存在差异的可能性,但不存在千人千面的可能性。因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大家对证据的分析、逻辑判断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基于是一致的。

比如下面这些经验、逻辑判断,大家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

第一,根据被告人供述,找到隐蔽性证据。这往往会让人认为,这就是被告人干的,如果不是他干的,他不会知道隐蔽性证据的位置。

第二,被告人供述出案件细节的。道理同上,如果不是被告人亲历的,他怎么会知道案件细节呢?

第三,被告人翻供出好几个版本的。这会让人认为翻供是假的,因为真实的案件事实只有一个,不可能有好几个。

第四,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做有罪供述,庭审中翻供的。这往往会让人认为,庭审翻供是侥幸心理,想逃避处罚。逻辑是什么呢?侦查阶段可能是因为刑讯逼供而作出虚假供述,但到检察院阶段,检察官不可能也刑讯逼供你吧?

第五,被告人主动投案,但在庭审中翻供的。这会让人认为翻供不成立,主动投案本身反映了认罪的自愿性和主动性,既然是自愿供述的,庭审再翻供就没有合理理由。

第六,被告人犯罪后,找受害人私了,求谅解的。这会让人认为,这就是被告人干的,否则为什么要谈赔偿、谅解呢?

第七,不在看守所内提讯,或者不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缺失,或者不提交完整讯问笔录,会让人怀疑存在非法取证。

诸如此类经验判断,大家认识基本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排除合理怀疑,不是纯主观的,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


二、相关依据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从本质上讲,对被告人供述的补强主要是证明力的补强。补强证据并没有证据类型方面的限制,但需具有证据能力。补强证据应当与被告人供述属于不同质的证据。补强证据必须能够确认、支持或者加强被告人供述的效力,这就要求其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证据。与被告人供述同质的证据,或者归属于被告人供述,或者与被告人供述面临同样的错误风险,故不能对被告人进行补强。”(《刑事审判方法》(第二版)戴长林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编 法律出版社 第232页)


三、历史文章

1、夫妻一方为债务人,能否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如何理解“余罪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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