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章建筑?(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该怎么办?如何判断违建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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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申菲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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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房屋在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后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并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房屋就要被拆除了吗?认定违建的法定程序又是怎么样的呢?

【基本案情】

李先生合法拥有一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018年李先生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取得了其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未完全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房屋的总面积超过规划许可100多平方米,2020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李先生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李先生拆除2层的超建房屋,但由于案涉房屋建设时使用的是现浇建设,因此无法通过部分拆除的方式进行整改,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李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如何认定呢?

违法建筑,一般是指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了规划许可证,但是却没有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的房屋等建筑。

什么是违章建筑

但是违法建筑也并不是仅凭这一点来认定的,需要由法定部门进行认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是否违建是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来认定的。

实践中,很多房屋虽不具有建设规划许可证但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也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违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违法建筑认定的法定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章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通知,另根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通告法定的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不能忽略的是赋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或者限期拆除的通知后有权申请听证,并在听证会上表达自己的主张。责令整改通知书针对的是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限期拆除决定书针对的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限期拆除决定书一般会载明行政相对人应自行拆除违建的时间,如果期限届满,行政相对人仍未自行拆除违建的话,行政机关可以在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届满后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

本案中,当事人一开始是被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因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行政相对人的房屋属于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但是后来因案涉房屋采用的是无法分割的现浇结构建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后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于违建认定不服的救济措施

由上述违建认定的程序可知,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后,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顺便说明一下,由于限期拆除决定书需要明确赋予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权利,因此这六个月起诉期内行政相对人的房屋是不能被行政机关拆除的,即使相关部门对当事人的房屋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进行通知、催告,并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不能自行拆除当事人的房屋,否则其拆除行为便涉嫌违法。

本文对违建认定的情况和救济措施进行了一些讨论,不过,由于违建程序的复杂性,其中涉及的许多专业问题在此无法详尽讨论,如果您家房屋也被认定为违建,建议您通过委托律师来为您争取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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