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0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禁止制作、播放载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的节目。
03
《地名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必须更名。
04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05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06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活动。
07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的文化产品。
08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09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内容和文字。
10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报纸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