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到离婚财产分割,相信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一人一半,其实不一定是这样。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财产的来源形式、组成方式可能存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例如用婚前财产出资,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或者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但是出资比例不一样,此种情况是否也是按照一人一半进行分割?
第一,原则上实行均等分割。在现有的婚姻法中,并没有看到哪个具体的条文直接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必须均等。关于均等分割的条文字眼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该条款也只是表述成“原则上均等分割”,具体还是要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而定。
第二,协议分割原则为主,同时兼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款体现了财产分割的协议原则,即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同时又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第三,适当帮助原则。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主要是保护弱小的一方的,同时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也减轻了社会的负担。
第四,损害赔偿原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一段婚姻还未解除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同时存在两段婚姻。事实上的婚姻,是指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由于1994年我国取消事实婚姻,因此事实婚姻不构成这里的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强调的是持续、稳定,婚外偶尔出轨、嫖娼,不在此规定内。
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关于家庭暴力,最重要的就是取证问题,当被家暴时,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到医院就医,保留报警记录以及医院诊断记录。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上所述,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被遗弃的成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遗弃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被遗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侵权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实际上体现的是侵权原则,即一方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伪造债务,企图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方,予以不分或者少分。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房产分割问题,在下一讲中将会予以重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