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委托人赔偿责任网友提问
张先生是一名执业律师,其某天出差代理当事人刘先生出庭应诉,在去法庭的路上遇到山体滑坡,导致张律师身体受伤、车辆受损。那么此时,张律师是否有权主张自己是因为帮刘先生处理委托事项才导致自己受伤,要求刘先生赔偿自己所遭受的身体受伤和车辆受损的损失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张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刘先生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例中,受托人张律师代理委托人刘先生出差应诉,因遭遇山体滑坡而产生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属于本条法律规定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因此受托人张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刘先生请求赔偿损失。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是关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可归责受损时的委托人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受托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因处理事务所受利益以及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事由的损失,与处理委托事务具有关联系,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性原则,均应当由委托人承受。一方面,处理事务的所有利益均应归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可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另一方面,处理事务的所有风险也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因处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对于受托人因处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委托人若不托付给受托人而亲自处理,同样可能会遭受此种损失。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和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法律不应使其遭受损害。所以,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
受托人向委托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受托人遭受损失。
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的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失,比如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但却侵害他人权益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纳入损失的范围,由委托人承担。
2.因处理事务遭受损失。
受托人仅能请求委托人赔偿因处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即损失与处理事务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受托人所受损失与处理事务无关,则不能请求委托人赔偿。如果受托人超出委托事务的范围,那么其所受损失与处理事务无关。例如本案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并非在出庭应诉的路上,而是在去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时遇到山体滑坡,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则不能向委托人请求赔偿。
3.受托人遭受损失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
不可归责于受托人是指,受托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即受托人对其人身、财产权益尽到注意义务。主要有因委托人的过错、第三人的原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等几种情形。
在注意程度上,受托人仅须尽到一般人处理自己事务的注意义务即可。如果受托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委托人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律师代理当事人出庭应诉,在去法庭的过程中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则对于其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委托人无须赔偿。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的法律效果为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无过错责任。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处理事务,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有遭受损害的风险,不论委托人是否有过错,均应当由委托人负担。即使受托人损害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造成,委托人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