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来论 | 违法的“末位淘汰”制必须被淘汰掉)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丁家发

末位淘汰

据《江苏工人报》报道,2010年入职江苏某公司的王某,2015年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每年与公司订立管理岗位聘用合同。然而却因为2019年、2020年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为C等次,被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聘。王某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南通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一时间,“末尾淘汰”是否合理这个话题再次引起关注。

笔者认为,不能任由用人单位任性地“末位淘汰”员工。“末位淘汰”是当前一些企业采取的做法,极易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引发劳动争议,常常引发劳动纠纷。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大监管,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一些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鞭策员工努力上进,但员工的能力毕竟有大有小,“末位”不一定就是工作不努力、不胜任,也可能是都不错,将军里面选将军。我国《劳动合同法》其实明确规定了何为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不能胜任”是指劳动者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工作能力。显然,“末位淘汰”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实际上,早在2016年11月,最高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就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本案经援助人员调解,尽管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在经济补偿金以外,也要额外支付王某10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可见,法律没有为“末尾淘汰”撑腰,公司为自己任性的劳动违法行为,付出了不必要的经济代价。

更要思索的是,既然“末位淘汰”涉嫌违法的,为何在实践中却淘汰不了呢?一方面,用人单位或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或采用一些比较隐蔽的“末位淘汰”措施,让被辞退员工找不到“末位淘汰”的证据;另一方面,很多员工的维权意识淡薄,要么,不知道其属于劳动违法行为,要么,被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后,觉得自己脸上无光,主动放弃了维权讨说法。以上情形,尽管用人单位“末位淘汰”与劳动法规相抵触,但真正受到惩罚或赔偿被淘汰员工的极少,没有什么违法成本,从而导致“末位淘汰”在一些用人单位依然大行其道,肆意损害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末位淘汰”违法,必须被淘汰掉。首先,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当履职尽责,加大对辖区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严禁“末位淘汰”及其变相做法,对“末位淘汰”损害员工利益的情形,采取“举证倒置”让用人单位举证,一旦查清“末位淘汰”事实,不仅责令用人单位予以员工合理赔偿,还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进一步加强违法成本;其次,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劳动维权意识,对“末位淘汰”等劳动违法行为要坚决说“不”,敢于抵制和维权。这样,“末位淘汰”便没有了生存的空间,自然而然就被淘汰掉了。

本文来自【四川日报-川观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