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竞合选择(以案说法:侵权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可否依合同进行抗辩?)

生活中,人们花钱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期待的是利益,然而,有时却事与愿违,不仅没有得到所期待的利益,反而给自己造成了伤害。由此就会在诉讼中产生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所谓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仅具备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因违反合同而具备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侵权与违约责任并存、冲突的法律现象。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个因侵权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案件。并借此梳理侵权与合同责任发生竞合的时候的处理。

【案件起因】

某科技公司将自己的货物委托某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物流公司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现科技公司起诉物流公司赔偿货物的损失。

【法庭审理】

原告科技公司诉称:科技公司与物流公司签署《运输合同》委托物流公司对自己的货物进行运输,承运车辆在前往目的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货物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判定涉案车辆驾驶员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共计造成140余万元的货物损失,发生事故后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全部货物损失。科技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赔偿。

被告物流公司辩称:根据科技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有关责任与赔偿一节中已约定:发生货损的,最高按运费的三倍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接近市场价的修理费赔偿,但最高不超过20 元(人民币)千克。甲方未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乙方协助甲方索赔,按照保险定损金额赔偿。现根据货运单显示,委托运输的货物重量为5775 公斤,故物流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为 115 500 元。

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物流公司能否以涉案运输合同作为本案侵权责任赔偿的抗辩以及物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涉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坏,存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科技公司有权择一主张。科技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赔偿,并据此认为侵权之诉不应受合同约束,物流公司应按照侵权责任赔偿。物流公司则认为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无论选择违约赔偿还是侵权赔偿,都应受到涉案运输合同中有关赔偿条款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该规定仅明确了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择一主张权利,但并未明确一方选择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法院认为,在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对于同一损害,当事人双方既存在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的,不能完全割裂两者的联系,既要保护一方在请求权上的选择权,也要保护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抗辩权。抗辩权是诉权,在本案中,物流公司依据合同限制性条款内容进行抗辩,并不能等同于合同抗辩权。

具体到本案,科技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既受双方运输合同约束,也受侵权责任法(现民法典侵权编)的调整。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的分担,科技公司与物流公司在双方的运输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在各自商业经营风险预判基础上,根据自愿、平等原则达成的一致安排,对双方处理合同约定的货物损失具有约束力,该约束力不因科技公司选择侵权之诉而失效。因此,尽管科技公司向物流公司主张侵权赔偿,但是物流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物流公司依据涉案运输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抗辩是正当的,综上所述,物流公司关于其有权在本案中引用合同责任限制条款的理由,被法院采纳,并据此判决:物流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赔偿科技公司115500元。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注: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失效。)

【律师评析】

综合本案,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效力、合同目的等因素确定赔偿范围。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选择侵权赔偿,并基于该选择禁止另一方依据合同有关约定进行抗辩,则不仅会导致双方合同关系形同虚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导致市场主体无法通过合同制度合理防范、处理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因此,无论一方以何种请求权向对方主张责任,均不能禁止另一方依据双方间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抗辩。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托运人财产遭受损失,在承运人存在侵权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允许托运人或其保险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选择侵权诉讼或合同诉讼。但是,如前所述,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承运人仍然可以依据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抗辩。

本判决既给责任竞合下双方抗辩的成立与否提供了新的思路,又使案件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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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毛庆尊律师,法学本科,专职律师。团队创始人,核心成员。专业领域包括公司事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抵押担保、债权债务、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律师执业经验,在深厚扎实的法理功底基础上建立了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代理涉及民事、商事及经济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建设施工合同、婚姻继承、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具备精准的诉讼法律服务和法律风险预测及防范能力,并获得委托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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