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黄某某与骆某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后因感情不和,2016年骆某某向临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大儿子由黄某某直接抚养,小儿子由骆某某直接抚养。判决生效后,黄某某及父母均不同意小儿子给骆某某抚养,那么,骆某某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
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故本案中骆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性,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法理不外乎情理,父母反目成仇,其实最受伤的是子女。如果协商调解未果,则可以对被申请人训诫教育,责令其履行。但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综上,抚养权也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与强制执行财产不同,这其实是属于强制执行行为,而且因为婚姻家庭要特别照顾情感伦理的特殊性,所以说这类强制执行自然有其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