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的离婚案件,很多父母在离婚时迫于无奈不得不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但离婚之后,又想把孩子要回来,该如何申请抚养权变更呢?
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看一下,以怎样的事由申请抚养权变更,法院会支持。
l 案例一
张某(女)与杜某(男)于2018年8月3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杜某一、杜某二由杜某自行抚养。
杜某二2013年6月23日出生,目前的日常生活起居由父亲杜某及爷爷奶奶共同照料。
2019年4月,张某因与杜某发生争执,杜某就不再允许她见孩子,并且杜某曾因探视孩子与其产生争议,并对其进行殴打。
现张某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主张杜某二由张某抚养、杜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l 法院判决
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l 案例二
张某(女)与杨某(男)于2012年3月22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杨某一归被告杨某抚养,原告张某随时可以探望。
之后杨某一跟随杨某父母生活,张某依然是单身,杨某再婚育有一儿一女。
张某现请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因杨某一被作为留守儿童和祖父母生活在农村,条件艰苦、教育资源有限。
而张某现在单身没有孩子,生活在市内,有稳定的工作,名下有学区房,希望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和母爱;并认为杨某现在的养育压力很大,担心孩子与继母、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生活,不能得到应有的关爱。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询问杨某一对抚养权的意见,杨某一陈述其希望以后跟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
l 法院判决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之子杨某一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张某抚养;
二、被告杨某自2020年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婚生子杨某一抚养费7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
争议焦点这类申请抚养权变更的案件,法院判决其实是有原则、有标准的,其标准就是:抚养权归谁更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判决,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
在案例一中,一方面是,孩子一直由一方抚养教育,已经形成相对稳定且有利的生活学习条件;另一方面,直接抚养的一方有较为固定、稳定的收入。期间变更其抚养权,必将给孩子的学习生活环境带来更大的变化,不再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保证孩子生活、学习环境的稳定。
对方提出“对方拒绝让其探视孩子、因此引发争议被对方殴打”等事宜,不构成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大多数支持变更的是因孩子自己有明确意愿,且一方有能力抚养。
当然,要求主张变更的一方,要提供法定条件或是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才会准予。
最后,我想说的是,父母双方无论有怎样的矛盾都可以选择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对于孩子来说,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血缘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无可争议。
所以,希望离婚后的夫妻作为父母,都要尽力为孩子提供一个平静、舒适的成长环境。愿孩子平安长大,望已为人父、为人母的双方不再囿于曾经,勿让成年人之间的恩怨转变为孩子成长的烦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