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家俊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人世间的感情是很奇妙的,在很多时候会循环往复,两个人在感情不好的时候过不下去而离婚,但是多年之后也会过了心中的那个坎想复婚。
如今《民法典》已经实施一年有余,其中大家最为关心的离婚冷静期,其设置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冲动型离婚而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因为在很多冲动型离婚中,多数夫妻最终都有可能会重归于好。
因为婚姻关乎一个人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很多人在复婚后会产生财产归属不明确的错误想法。我们今天就来简单说明一下,复婚后的婚前财产与共同财产是怎么样的情况,会产生哪些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复婚之后,先前的离婚方案就自动作废。
这是一个常见的误区,许多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人都会有这么一个想法。但是事实上,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只要离婚的过程以及离婚的方案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那么判决书、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且一直发生法律效力的。
我们所说的复婚,其实只不过是同样的两个人开始了一段新的婚姻,复婚的效力是确立新的夫妻身份关系,并不会追溯到原来的离婚协议。上一段婚姻已经成为过去,留下的离婚方案一直在产生着法律效力,并不会因为复婚而失效。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在复婚后对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的归属作出了新的约定,那么原本的离婚方案自然也就失去了效力。所以,总结下来就是离婚方案一直生效,若有新的约定,则遵循双方新的约定。
误区二:虽然离婚了,但是我们一直同居生活,如果未来复婚的话在法律上是不是视为我们没有离过婚?同居期间也算夫妻吗?财产怎么分?
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白一个原则,即每一段婚姻都是独立的。排除事实婚姻与夫妻一方去世婚姻关系自动解除的情形,每一段婚姻的寿命都是从民政局颁发结婚证开始,至民政局颁发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准予离婚时止。
所以,在法律上是会严格区分婚姻的起止时间,并且据此作出不同的法律关系认定。对于离婚之后依旧同居生活的情况,一般视两人为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同居与婚姻看似只有一本结婚证的差别,但是在法律上却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若无书面约定,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则会变得非常的“现实且物质”,即谁付出的多,就谁享有得更多。
除此之外,误区二的现象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假离婚,假离婚面临的法律风险则更大,对于假离婚本人已经发表过相关文章《擦亮双眼,离婚无真假》,大家可自行查阅,就不在此赘述了。
其实我们通过以上两个误区的分析可以看到,破镜重圆只是我们平时生活中对一段婚姻的美好祝福,但是如果严格从法律的角度上去看,破镜是没有办法重圆的,复婚就是一面新的“镜子”,一切都是新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