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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