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民是家中独子,2006年和佳佳登记结婚。两年后家民父母拿出80万,作为首付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经济房。购房合同由家民签署,房贷以家民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家民按揭贷款。但是好景不长,因感情不和小两口离婚。佳佳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民不同意,强调这房子是自己父母出的首付款,而且也是自己一直在还房贷。房子是父母对自己一方的赠予,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力一律平等。第一干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干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门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分析:家民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家民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家民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是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家民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家民适当多分。
普法
1《民法典》第一干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什么情况下房子才属于家民一人所有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