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那么,何种情况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本文分享一则案例,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予以分析,供读者参考。
仲法网友情提示:
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做“企业合规建设”,避免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发生,俗话说得好:磨刀不误砍柴工,像合同这样的重要的协议文件,还是需要经过专业律师来审核的。
一、2014年1月7日,赤道公司与盛博公司就买卖RLB2000型厂拌热再生设备事宜签订销售协议,并于该协议第六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由当地仲裁委员仲裁”。
二、2019年2月15日,盛博公司以赤道公司为被申请人,就双方因履行上述合同产生的纠纷向四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2019年3月14日,赤道公司向四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该委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盛博公司的仲裁申请。四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四仲决字[2019]第2号仲裁决定,驳回赤道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四、2019年4月2日,赤道公司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其与盛博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四平中院最终裁定确认赤道公司与盛博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要点
本案中,赤道公司与盛博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由当地仲裁委员仲裁”。但“当地仲裁委员”并非一个确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且合同中对“当地”具体指哪一地区也并未作出限定,由此导致“当地仲裁委员”可作出多种解释,也即仲裁机构不明确。
一、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且该地区亦无其他仲裁委员会的,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1:永兴县京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章勇、刘学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0民辖终48号】
郴州中院在审理时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京辉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永兴县,故李章勇、刘学英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京辉公司提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应将本案移送郴州仲裁委员会的上诉理由,经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永兴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永兴县没有永兴县仲裁委员会,亦没有其他仲裁委员会,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京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仅约定将争议提请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未约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该仲裁协议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2:湖北宝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三江泰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特15号】
武汉中院在审理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涉案《黄石园博园多功能报告厅音视频系统工程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仅约定将争议提请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未约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该仲裁协议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依法应为无效。申请人宝歌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为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而项目所在地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应认定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
案例3:蚌埠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毛新武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特6号】
蚌埠中院审理时认为,关于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蚌埠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毛新武签订的《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蚌埠仅有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商事仲裁机构,即蚌埠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蚌埠仲裁委员会应当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据此,双方仲裁意思表示、约定仲裁事项明确,且已选定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蚌埠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双方没有约定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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