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卡卡
一年将尽时,能不能休假是心头的一个梗。
随着总部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文件下发,士官任期内每年都可以享有假期,解决了基层士兵特别是下士盼望以久的问题,但士官可以享受哪些假期、有多少天、怎么落实还存在不少的疑问,且文件规定中许多内容相互交叉,易造成对探亲休假规定标准理解执行不统一,影响了士兵的合法权益。
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和基层部队士官探亲休假中存在的问题,对士官探亲休假一些规定进行了诠释,并对探亲休假中的疑难点问题提出了个人的一些见解。
一、士官可以享受哪些假期
1、未婚士官。只享受探望父母假。下士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任期内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
2、已婚士官。可享受晚婚假、护理假、产假(女士官)、晚育假(女士官)、探望父母假、探望配偶假。晚婚假,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晚婚假7天,共10天;
护理假,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产假,女士官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可享受98天产假;
晚育假,女士官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探望配偶假,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探望父母假,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起的,只享受探望配偶假;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的,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3、高级士官。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4、毕业士官学员和直招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5、军队院校士官学员。探亲假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6、事假。按照规定已休完假期的,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由旅团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7、增假的条件和范围。《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已详细明确,主要是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的士官。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和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二、士官探亲休假规定中几点疑议
1、对“一地生活”和“异地生活”是怎么规定的。“一地生活”和“异地生活”与规定本身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且易造成混淆。现行的规定中没有明文规定“一地生活”和“异地生活”的定义,导致基层部队落实中难以统一标准,各个旅团单位理解规定也有差异化。究竟是以户籍来区分,还是以距离来区分呢?在执行落实中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像有些大学生士兵从学校入伍,户籍入伍前就转到了学校所在地,但入伍后所在部队驻地也是父母户籍所在地;还有像父母户籍不在部队驻地,但长期工作生活在部队驻地的,像这两种情况,不论以户籍或距离来区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假,”那像这样的或类似情况的士官就不能受探望父母假了。
2、士官探亲休假人数和基层士兵在位率有什么关联。士官探亲休假应该服从单位统一计划,同时在外探亲休假人数能有多少人,这要根据营连士兵在位率来确定。前提是必须要保证士兵在位率达到战备规定要求,结合部队任务实际情况来安排士官探亲休假。基层士兵在位率是怎么来确定计算的,根据总部相关规定,在位率是指军事实力内能够参加本单位担负的日常战备、训练、执勤、施工、生产等任务的人数与编制人数的比率。在未编学兵的训练机构集训的士兵,计入送训单位在位率,送往编有学兵的训练机构培训士兵,不计入送训单位在位率。出差三日以上和探亲、住医院、借调的士兵,不计入基层单位士兵在位率。这些规定在《连队要事日志》首页上有明确的说明。这里有一点要强调的是,节假日请假外出和轮休的人员是计入在基层士兵位率的。
3、士官探亲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召回应如何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明确规定: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文件中明确:未休假探亲经济补偿所需经费,从本单位特支费中列支或者由机动财力调剂解决。因工作被召回的安排补假的往返路费是由旅团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来统一报销的,未休假探亲经济补偿所需经费也是由旅团单位统一报销发放的;若未经旅团批准,营连自行因工作需要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这些人员应如何由旅团报销安排补假的往返路费或发放未休假探亲经济补偿。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理解,确因工作需要召回,必须以旅团单位通知为准。士官探亲、休假虽有营级单位首长批准,但确因工作需要召回,还是应以旅团批准或通知为准较为妥当。
4、途中往返时间应该怎么来确定呢?在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所谓的“路途假”之说,只有“途中往返时间”这一正式明确提法,也没有明确“途中往返时间”计算方法和标准。笔者认为,“途中往返时间”应以部队驻地到达休假地点(以父母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准)实际所需时间为准,因人而异计算“途中往返时间”,不能强制性统一标准,如两个人,一个在市区,另一个在乡镇,就应该考虑到从市区到乡镇时间,特别是像四川等地虽属同一市,但市区和乡镇有的地方相隔还需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才能到达。虽然现在有高铁城市之间出行方便快捷,但还应考虑到途中换乘的时间。
四、修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的几点建议
1.废除“一地”和“异地”限定。建议:将士官是否在“一地”和“异地”的限定,全部调整为以配偶是否批准随军或随队生活为界定标准。
2.增加探亲休假次数。按现行规定士官一年经批准最多可休2次,但实际工作当中,大部分士官特别是已婚士官、军以上机关工作、旅团勤务队、司机等人员因工作需要每年休假分3次都不止;还有一些超过25周岁以上的未婚士官由于相亲、找对象、谈恋爱每年休假次数均超过2次以上。建议:将士官分段休假次数提高,调整为经批准每年不超过4次。
3.调整护理假规定。建议:调整为在“已婚士官在家属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取消一地居住限制,体现对军人家属的关心照顾。
4.增加“因工作需要召回的安排补假时间应不含路途往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