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温晓雅
女大学生因被电信诈骗而跳海自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揭阳女学生蔡某某遭电信诈骗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陈明慧、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熊运江等5名诈骗主犯的上诉,维持原审对陈明慧等5名诈骗主犯的量刑。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8月19日,刚刚高中毕业考上大学的蔡某某被电信诈骗团伙骗走9800元。此后,蔡某某留下遗书后离家出走,跳海自尽。2016年9月3日至14日,公安机关先后将犯罪嫌疑人陈明慧等7人抓获归案。
2017年11月15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明慧、叶奇峰、高学忠、范治杰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熊运江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诗雅、陈李亿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间,陈明慧、熊运江、叶奇峰、高学忠、范治杰利用电脑软件群发虚假中奖诈骗短信共计78万条,诱导被害人登录钓鱼网站并填入相关个人信息,然后以缴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等理由,诱骗被害人向其提供的账户汇款,骗取钱财共计110万余元。其中,即将就读大学的女学生蔡某某被骗取学费和生活费9800元后跳海自杀死亡。
公诉机关指出,陈明慧、熊运江、叶奇峰、高学忠、范治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信工具、网络等手段,骗取多人财物,并造成一人死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熊运江还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林诗雅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协助转移赃款,被告人陈李亿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多个银行账户用于他人转移、套现犯罪所得,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28日,揭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明慧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范治杰、高学忠、叶奇峰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到60万元不等;被告人熊运江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林诗雅、陈林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年4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陈明慧等人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明慧、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熊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内的众多被害人的财物并造成一人自杀,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林诗雅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协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认定其非法出售的POS机为诈骗犯罪转移资金的数额为420万元,依法对其改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