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李建升
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黎塘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抖音用户因发布侮辱他人的视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陈某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田某赔礼道歉,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道歉内容及声明,并赔偿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田某和陈某都是销售摩托车的老板,铺面相邻,双方存在竞争关系。2021年8月,双方因生意竞争发生争吵,陈某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捏造事实,发布了针对田某的侮辱性视频,对田某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田某报警后,宾阳县公安局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要求田某立即删除在抖音发布的相关视频。拘留期满后,陈某不仅不改,还变本加厉,在抖音上陆续发布了几个视频,田某认为这些视频含沙射影,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随即起诉至宾阳县法院黎塘法庭,要求陈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平时因为生意竞争积累了很多矛盾,陈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时,捏造部分事实,发表了对田某及其家人具有侮辱性的言论,这些言论明显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侵犯了田某的名誉,故陈某应当进行书面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抖音平台发布,消除对原告的影响。关于精神损失费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之规定,该案矛盾发生是由于田某、陈某间生意竞争导致,双方均具有一定的过错,但陈某在发生争吵后,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通过自己的抖音账号针对田某发布侮辱性言论,对田某的名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导致田某的名誉降低,给田某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精神损失费应结合双方发生争吵过错程度、被告经济能力以及本地经济水平进行认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陈某认识到错误,带着道歉信,主动来到黎塘法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当面向主办法官认错,称自己作为一个成年人过于冲动,不应当捏造这些虚假的事实去侮辱田某。最终,在法院干警的见证下,陈某录制了道歉视频并发布到抖音平台。
名誉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典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与他人产生摩擦,但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对事不对人,产生矛盾后应采取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应正确使用抖音、快手等软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共同创造和谐、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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