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董事长的职权授予问题
第一部分 前言
董事长作为公司的高级别管理者,对公司负有管理职责,也具有法律和章程赋予的权限,对公司运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些董事长还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践中,经常有公司的董事长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董事长的职责,例如: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身体原因、突发情况等,此时,董事长单方授权其他人员或股东直接指派其他人员代替董事长行使职权的情况并不鲜见。那么,董事长的职权是否可以授予他人呢?本文就此问题,结合实践进行探讨。
第二部分 正文
关于董事长的职权是否可以授予他人,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一、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让渡权力或者进行改选,而不能通过个人总体概括授权的方式让渡董事长职权,否则违背《公司法》的规定,该授权不产生法律效力。
该结论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最高法民再35号案件,此案例中关于董事长职权的授予的内容为:
(2019)最高法民再35号
上述案例不仅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董事长职权授权事宜的整体态度,即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应通过法定程序让渡或改选,而不能个人整体概括授权,同时也是对《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解读。因为董事长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有重要的作用,所以不应该任意将权限授予他人,如进行此等概括性授权,被授权人不因此获得董事长的权限,授权无效。
二、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担负责任,因此,其职权授予他人时,也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
1、以下职权和责任按照法律等相关规定应由董事长履行及承担(系法定职责),不能授权他人行使或转由他人承担:
(1)代表公司进行部分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
(2)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指定代行人员之前,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三十六条);
(3)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十九条);
(4)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十九条);
(5)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十九条);
(6)对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五条)。
2、以下职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由副董事长(如有)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1)主持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2)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3、公司章程规定的非法定职权中:
(1)如果章程规定董事长或其他权力机关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授予他人董事长的此部分非法定职权,则董事长或其他权力机关可以按章程规定进行授权;
(2)如果章程未规定董事长的此部分职权可以授予他人,则除非按法定程序修改章程,否则不可授予董事长以外的人员:
三、若董事长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中:
1、法定职权不能授权他人行使,法定职权包括:
(1)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2)在公司股票、实物债券上签名(《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3)进行诉讼、在公司没有负责收件的人时签收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五条);
(4)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等);
(5)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2、非法定职权中,由章程授予的职权可通过章程规定的方式(如有)或修改章程的方式授予其他人员。
3、在部分经营活动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授权其他人员参与相关活动(但要遵循“一事一授权”原则),例如:
(1)民事诉讼:与公司一同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执行等司法程序,在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具体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章。(《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实践中,诉讼案件立案时授权委托书通常同时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
(2)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可委托代理人参与部分业务合同的签署,具体取决于与其他合同相对方的约定(通常该权限也可直接由公司出具盖章授权委托书)。
(3)代表法人办理行政事务:可委托代理人参与部分行政事务的办理,具体以行政机关的要求为准(通常该权限也可直接由公司出具盖章授权委托书)。
四、同时,董事长作为公司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涉及表决事项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但应注意,董事应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第三部分 结语
综上所述,因董事长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其被选为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后作出的决定,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应任意授予他人;同时,董事长的职责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选举后而被赋予的,并非董事长个人的可承认或放弃的权利,如果董事长个人决定将某一项或几项职权授予他人行使,实质上与董事长需要选举产生的立法本意相冲突,也可能对公司、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若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即委托他人代行董事长职权,存在效力风险,如公司确有此类需要,为避免无效授权造成损失,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授予允许让渡的部分职权;若需要授予全部职权,则还是需要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董事长。
(注:以上观点为笔者在业务实践中针对具体问题所进行的研究和梳理,仅供参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