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黔南州实际,今年4月,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黔南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决定对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予以100至5000元金额奖励不等,举报奖励经费由州生态环境局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做好预算申报,在州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绿博园全景 李庆红 摄
据悉,广大市民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69 网络举报平台”、 “黔南环境保护信息”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或者通过致信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 分局以及州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其他途径进行实名举报。
景区环卫工人在荔波县小七孔响水河清理河面漂浮物 姚先顿 摄
本次印发的奖励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分为轻、中、重三级,其中包含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捕捞野生鱼类、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破坏等共计36项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以上程度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相关奖励。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相关单位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新闻多一点:
黔南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州生态环境局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做好预算申报, 在州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网络举报:“12369 网络举报平台”;
(三)微信举报:“黔南环境保护信息”微信公众号;
(四) 来信、来访举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 分局;
(五)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真实、客观;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一) 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
(二) 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三)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细则奖励范围:
(一) 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者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三)举报的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六)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已获得其他奖励,如其他奖励高于本实施细则奖励金额的;
(七)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期间进行举报的;
(八)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以上程度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 100 元奖励:
1.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 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6.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
7.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非法从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的;
8.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9.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10.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1.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2.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13.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14.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15.在重点保护区河流内利用拦河网、地笼等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 500-3000 元奖励:
1.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5.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6.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7.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8.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10.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11.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12.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13.在重点保护区河流内利用电瓶、发电机非法电鱼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 三 )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 3000—5000 元奖励:
1.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4.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5.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6.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7.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以上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8.在重点保护区河流内私自违法建设拦河坝, 导致野生鱼类不能回流繁殖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其他情况:
(一)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已获得其他奖励,其他奖励低于本实施细则奖励金额的,按照本实施细则奖励标准补差;
(二) 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决定奖励的程序:
(一) 收到举报人举报后,受理机构应当如实填写《有奖举报受理登记表》,并按照信访接办流程明确举报案件办理机构;
(二) 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如实填写《有奖举报案件交办单》;
(三) 根据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反馈的意见,举报内容属实的,经受理机构审核后符合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及时启动奖励程序;
(四)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案件受理机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五)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当针对举报案件及时研究提出意见, 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逐级报批;
(六) 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的,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当自审批完成后 5 日内,制作《举报奖励通知书》,确定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奖励依据、领取时限、领取方式等;
(七)《举报奖励通知书》应在作出后 3 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一条 奖金发放程序:
(一) 举报人接到举报案件受理机构通知后,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银行账号信息。
(二)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核实身份后,应当制作《举报奖金发放表》, 由财务人员通过转账等电子支付等方式发放奖金。具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三) 举报人接到通知,在 15 个工作日内,未提供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银行账号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由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制作《举报奖金发放表》,并注明举报人放弃原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及时统计汇总举报奖励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奖励信息。
第十三条 涉及举报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规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获取奖励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 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 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 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 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生态环境违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会同黔南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黔南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姜来
来源:黔南日报社融媒体采访中心 黔南州人民政府网
编辑:朱金花
统筹:吴邦显
编审:周德扬
投稿邮箱:shanshuiqiann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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