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之后,诟病一直不断。其实这是法学家从法学层面上的分类,说到底这种分类是一个法学概念,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但是,这种分类不是说某部法律就可以简单地界定为公法或私法,这是因为某部法律中同时存在调整权力的公法规范,也有调整私权利的私法规范。
话又说回来,这一现象并不是我们所认为的那样,只是在学者划分后才出现的,其实自从法律诞生之日就存在。所以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历史变迁的立论基础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上述观点成立,那么所谓的社会法的提法就失去学术价值。因为社会法的重要理论基础就是这些法律部门同时存在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也就是单一依靠公权力或私权利是无法解决此类法律问题的。比如说劳动法就存在这些问题。是公权力介入多好些还是私法权利对抗多一些好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