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经常有人问我这样的问题,虽然当时也认真回答了亲朋好友的困惑和质疑,但总觉得不太正式和完整。当前,律师辩护也已进入刑事辩护全覆盖与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需要越来越多的律师来参与这项工作,更需更全社会对律师辩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故专门写就本文,希望能够对此问题做一个比较周全的解答的同时,也激励律师同行在刑事辩护的事业中坚定前行。
一、“坏人”可能是被冤枉的“好人”
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任何人在未被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判有罪之前,假定无罪。因此,依据这一规定,在有罪判决正式生效之前,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无罪的人,不能将其归为“坏人”。律师对被指控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提供的辩护服务主要发生在刑事判决生效之前,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不是为“坏人”辩护,而是为公民甚至是“好人”辩护。最近几年,赵树海、杜培武、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错案的平反,都离不开辩护律师的努力,才使得上述被冤枉的“好人”获得清白。
但是,人民群众出于自然朴素的正义感,而且,结合我国每年只有万分之几的无罪判决率,认为律师为“坏人”辩护这一观点也不能说是没有依据的。归根结底,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的底层问题是: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律师为什么仍要为其进行无罪、罪轻辩护?
二、律师为“坏人”辩护是保障辩护权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人权”就包括法律赋予给被追诉公民的辩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些法律规范都表明,公民享有包括委托律师帮助辩护在内的全面辩护权。
法律赋予公民聘请律师保障其辩护权,具有理论和现实基础。这是因为,只有具有有效保障和救济的权利才可能成为公民真正、真实的权利,如果不赋予公民委托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那就意味着作为一个单独个体,作为被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掌握公权力的部门所指控并起诉涉嫌犯罪的自然人,甚至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况下,只能只身面对拥有强大财力、人员和其他资源保障的国家机构,此时,尽管公民享有法律上的辩护权,但其却无法自由、有效、全面地在复杂繁琐的诉讼程序中行使具体的辩护活动并真正获得法律保障。在此情形下,法律所设定的辩护权就是虚伪、苍白的,对于被追诉人而言,这个权利只是一种摆设而已,其实际上已经被剥夺了辩护权。因此,要使辩护权落实到位,真正成为公民有效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辩护权,就必须为其配备全面、周到、易获取的法律帮助,这其中就包括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扭转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之间的不平等控辩地位。
因此,要使法律所赋予公民的辩护权真正得以实现,必须为其配套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人士的协助辩护制度。当然,法律可以只赋予公民自行辩护的权利,而禁止其聘请律师协助辩护的话,这样,律师自然就丧失了为其辩护的权利。但是,只要是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一定需要保障公民全面辩护权的实现,因为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判断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法治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因此,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律师协助“坏人”辩护制度只能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完善,更不可能限制甚至废除律师协助辩护制度。
三、为“坏人”辩护是律师的法定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上述法律规范说明,为“坏人”辩护也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必须做好这项工作,没有任何可以进行推脱或懈怠的理由。
从公民权利保障的角度,律师为“坏人”辩护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从律师职业本身来看,律师为“坏人”辩护也是其法定职责。前者要求,国家要允许公民有权利聘请律师协助辩护;后者更进一步,法律不仅要求律师要为“坏人”辩护,同时还要求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必须做到“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律师伦理和执业纪律规定,律师一旦成为某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其必须从内心深处相信他或她不是一个已被法律认定的“坏人”,而是相信其是一个无罪的“好人”,相信其所说明或呈现的事实,相信其所提出的辩解,只有这样,律师才可能真正实现其法定辩护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辩护律师眼里,被追诉人不能被分成“好人”或“坏人”,其只是一个可能蒙冤待辩的当事人,只是一个需要律师专业法律服务的合法公民;反之,辩护律师如果头脑中先将当事人定义为“坏人”,这却有可能不符合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
一段时间以来,律师界专门讨论过“有效辩护”问题,甚至很多法学大家也专门发文研究和探讨该问题,如陈瑞华、龙宗智、熊秋红等。“有效辩护”之所以成为理论热点,其中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律师的法定职责要求其在刑事辩护中必须全力以赴,不能因为当事人系被指控人而对其进行道德审判或产生任何歧视与偏见,否则,律师所肩负的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的法定职责就会受到侵蚀,从而使得刑事审判的权威性受到不当影响。因此,在某些国家,在案件的一审程序中,律师没有做到有效辩护,这一事实本身就可以成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因为,既然律师为“坏人”辩护是其法定职责,那么,由于律师的不尽职活动而使被指控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律必须加以干涉,二审法院必须对此加以救济,救济的其中一个手段就是发回重审。
四、为“坏人”辩护能够促进司法公正
上述几点律师为“坏人”辩护的理由仍然不能解答这样的质疑: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案发现场的录音录像、基因技术、测谎技术等科学手段的辅助下,几乎可以百分之百地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了相关被指控的犯罪,此时,为何还要律师为这些已被相关证据准确认定的“坏人”辩护呢?在这里,我想摘录著名作家肖乾关于其对于纽伦堡审判中为何为战犯配备辩护人问题的一段文章与大家共享(http://www.chinawriter.com.cn/2012/2012-07-31/136495.html):
“萧乾坦言,当时的自己对于纽伦堡审判大惑不解。作为战胜国的法、英、美等国家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为何要如此守规矩?这场历时一年半的纽伦堡审判(苏联人原认为这种审判有两周时间足够)动用上千万美元,1000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上百个专家证人做鉴定,每个纳粹战犯都被指定了法律援助。审判的结果三分之一人被判无罪,处以绞刑的纳粹战犯只是很少一部分。这样大张旗鼓的审判,难道不是太过善待这些刽子手了吗?
直到多年之后,萧乾在反右和‘文革’中被数次‘打倒’。他再次想起这些繁复冗杂的司法程序,才感慨道:‘我终于醒悟了……凡是二战胜利之后在战犯法庭上审判的那些战犯,过了几十年之后,没有平反的。’而随意‘打倒’和宣布为有罪的,往往经不起时间的考验。而审判者假如恣意妄为、滥审滥判,很难不保证终有一天也站上被告之席,受到历史、良知和公义的审判。”
这段话说明,即使被告人确定有罪,其也应当被赋予辩解和辩护的权利,此时,辩护制度可能不再承担还原事实、判断是非的实体正义功能,但却承担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控辩平等的程序正义职能。
如果把刑事诉讼比喻为一场拳击比赛的话,上场比赛的两个对手至少应当体型相仿、技术相当、体重一致,如果不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配备辩护律师的话,那很可能演变成拳王泰森与一个文弱书生之间的对决,即使泰森确实应当取胜,但这场比赛的过程可能非常难看,结果的公平性也会受到质疑。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为“坏人”辩护会让法庭的判决更具有正义性,也更能经受住民众的质疑和时间的考验。
五、为“坏人”辩护是文明社会独有的制度
即使不讲求程序正义,现代社会文明也要求律师必须为“坏人”辩护。
首先,“坏人”也是人,只要是人,就应当享有人天生而来的尊严、价值和荣誉。“坏人”被称为坏人,被国家所追诉,是因为其所实施的某一件或几件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是,这个“坏人”在实施这些犯罪行为前,也是一个自由、独立的公民,其也可能做了很多对社会至少是无害甚至有价值的事,因此,不能因为几件恶事就直接剥夺其本来应享有的人之为人的其他权利与价值。
其次,再穷凶极恶的“坏人”也无法独立承担起所有的罪责。按照犯罪社会学原理,无论是社会原因说,还是三元犯罪原因说,还是二元犯罪原因说,还是失范理论,都认为犯罪产生的原因与“坏人”所生活的社会具有一定的关系。律师为“坏人”辩护,本身就是社会承担责任的一种态度和宣示,这一制度本身就告诉被追诉人:即使被指控犯罪,社会仍然没有放弃你,仍然有一个律师和你站在一起来迎接即将到来的指控与审判。同时,律师为“坏人”辩护这一制度也有助于整个社会反思和改进其可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以防止同样的犯罪再次发生。
再次,律师为“坏人”辩护,与医生为病危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具有一样的性质。坐落在纽约撒拉纳克湖畔的特鲁多医生的墓志铭是这样写的:To Cure Sometimes, To Relieve Often, To Comfort Always,中文含义是: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因此,律师为“坏人辩护”实际上是文明社会向生活在其中的全部民众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即使那些罪大恶极之徒,在被追诉时,在其人生的最后阶段,也会有人能够与之同行,让其享有最后的安宁与尊严。当每个社会成员感受到这样的信息,就会让所有个体都认识到:我所在的社会是具有温情的社会,是值得每个成员加以建设和维护的社会,我要善待身边的每一个人,让这个社会更和谐、更美好。
最后,“坏人”也有所爱的家人,也有爱他或她的家人,也有与其感情深厚的亲朋好友,法律可以因为其所实施的恶行而剥夺其本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但却不能剥夺其与这个社会的所有联系。如果没有律师为其辩护,这些包括亲朋好友在内的社会成员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其实施这些恶行的背景与原因,也无法了解其对亲朋好友的真实感情,这不仅对“坏人”是残忍的,更是对他的亲朋好友的不公与不义。简言之,法律上,被追诉的人是“坏人”,但在日常生活中,这个“坏人”却可能是一个好儿子/女儿、好父亲/母亲、好丈夫/妻子、好同事。因此,“坏人”也是一个立体的人,律师为其辩护就是维护他的社会性,而这是人类社会与动物界的主要区别之一,律师为“坏人”辩护是人类的独有制度,是高等文明的重要特征。
综上,律师为“坏人”辩护,是为公民而辩,是依法而辩,是为司法公正而辩,是为社会而辩,是为文明而辩。
愿天下再无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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