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文书||吕某某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太阳能等涉新型能源传销罪案辩护系列
申请人:张王宏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2302
联系电话: 139 2428 1720
申请事项:
恳请贵院对吕某某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二审以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申请原因:
我受吕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吕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二审阶段中担任上诉人吕某某的辩护人。我自侦查阶段开始担任吕某某的辩护律师,一审判决后,又对恩施州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鄂2822刑初1XX号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书》)进行充分、详细的分析,听取上诉人吕某某的陈述和意见,认为本案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定案证据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足以影响该案的定罪量刑,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维护上诉人吕某某的合法权益,我依法申请贵院就吕某某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具体理由如下:
工作之余随手拍:山前公园夜景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足以影响定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据此申请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足以影响定罪量刑,二审阶段应依法开庭审理予以查明。
(一)一审判决,片面认定吕某某系受丁某某指派,处理重庆某山事件。该事件作为认定吕某某构罪的重要事实。但根据庭审时吕某某陈述,并结合丁某某陈述,吕某某系受所有单位,某某县国资局的委派,持介绍信前往。且根据生活经验与常识可知,吕某某若自行前往,对方根本不会接待,故这一情节不应认定。该情节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缺乏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考量。
(二)一审判决,把一对一介绍亲友购买商品的行为,认定为传销犯罪中的“宣传”;把吕某某对新型商业模式的支持,在早期投资购买产品,认为系与该案主犯丁某某共谋犯罪的行为;把涉案公司与传销参与人发生纠纷后的出资帮公司行为,认定为传销犯罪的行为,均属认定事实错误,亦缺乏证据支持。
(三)一审认定吕某某构罪,简单地通过“数人头”,认定吕某某发展人员达到三个层级以上、三十人以上,进而,通过扩大化适用司法解释第五条的方法,认定吕某某在“传销活动的开展和传销组织的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上述推理,属客观归罪,也是对相关法条的类推解释,是根本错误的。
二、本案控辩双方对于涉案事实分歧巨大,唯有开庭审理才能查明
上诉人吕某某坚持其在涉案产品中,系受骗者、受害者、被利用者,其被利用的,正好是其四十年党龄具有一定社会声望、对新型商业模式较陌生、人脉资源广泛的特点,通过其购买涉案商品的下线,多是亲戚、战友、朋友等县域环境下,人际交往正常范围内的熟人,且多数同样是对新型商业模式陌生的群众。
对案件的判决,要还原事发当时,即特定人际关系中,不愿错过新能源产业投资而发财致富的可能这一朴素愿望,而且相关参加者,有很多都在案发后,通过吕某某自身退赔方式,拿回了损失,反而吕某某因相信涉案产品,身负200多万巨额债务,原一审判决,认定吕某某构成犯罪。这一认定,不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不经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二审判决结果势必不能服众,难以经受得住来自各方面的检验。
综上所述,基于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控辩双方分歧巨大、关键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争议等问题,为查清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法向贵院提出公开开庭审理的书面申请,恳请贵院能本着对法律认真负责的精神,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此致
湖北省某某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张王宏律师
二O二O年十二月九日
书法:善辩为雄
(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律师工作手记或法律文书,可参阅《实战文书||被蒙蔽、被利用参加传销的人无罪 ——关于吕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之吕某某无罪口头辩护词》《实战文书||太阳能产品涉传销之吕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辩护词》《实战文书|| “间接发展”,应限定在组织、领导的特定方式内 ——关于吕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吕某某无罪庭后补充辩护意见》《实战文书||太阳能产品涉传销之吕某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之一审质证意见》)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