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转发广告(员工发朋友圈广告,企业被处罚?不是这么简单的)


近日网络上流传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的一份处罚决定书(附后),说是企业员工朋友圈发条广告,企业因之被处罚了。这个说法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该处罚决定书没有详细列明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但仅从网上流传的处罚决定书事实部分也是可见一斑——该员工是企业的销售总监,并且是为了提高企业产品的销售率而在其自己的朋友圈上发布的。通常情况下,企业销售总监是负责企业的产品销售的,同时往往负有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等职责的,销售总监的朋友圈广告推广自己所在企业的产品,自然属于其作为企业销售总监的职务行为;并且从处罚决定书的事实陈述交代看,该企业销售总监之所以在自己朋友圈发广告,明确是为了提高企业产品的销售率,这是企业员工为所在企业利益实施的职务行为,企业员工的职务行为是应当由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只是处罚决定书在违法事实陈述及证据交代上没作说明,被片面解读了。

企业员工个人自己创建的微信、微博等自媒体账号,通常情形下其法律责任应当是个人自行承担的,因为企业、单位既不可能控制、掌握员工的自媒体开设创建情况,国家也没有企业、单位员工个人开设创建自媒体需要向企业、单位申报的规定,开设自媒体账号的员工作为成年人依法理应自行承担自己言行的法律责任。但在类似本案的情形下,企业员工为履行企业任务而借用自己的自媒体为企业的利益实施的相关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时,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责任应该根据员工在企业中的职务身份、发布动机目的、广告信息与企业的密切程度等相关因素做具体个案判定。如果是企业员工在自己朋友圈转发所在企业编发的广告信息,即使该企业没有组织号召,完全是员工个人自觉自愿而为,也应当由所在企业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样的广告信息本就是企业发布的,员工的转发仅是再传播企业发布的广告而已。

此外,也建议相关执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应该把一些特殊情况略做个说明交代,否则,以讹传讹,容易引发舆情,也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





来源:久洋之法料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别人发的朋友圈怎么转发到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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