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骨折后花了2万多元治疗。
实德德克士店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丁凤林张文丛摄影
提示其在德克士店工作期间,因地面滑动摔倒,导致骨折住院,治疗前后花费2万多元。事发后,德克士店不仅不支付医药费,甚至称根本不认识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店家仍拒绝支付医疗费。昨日,从周口太康县来郑打工的李先生向大河报求助。记者采访了涉事的德克士门店,该店一位负责人表示,此事已进入法律程序,该店不做任何回应。
派对叙事
骨折后店家居然说“不知道”
他出院已经半年多了。周口太康县来郑州打工的李先生,至今还需要拄着拐杖为耽误的医药费奔波。
李先生从2003年开始在郑州工作,现在租住在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昨日上午,李先生向大河报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经历。2017年10月底左右,李先生在网上看到了德克士快餐店的招聘信息。10月26日,他到郑州市三全路与长兴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家德克士门店应聘。顺利通过面试后,李先生第二天开始上班,负责在厨房做汉堡,每天下午4点上班,时薪9元。
事故发生在同年11月6日下午5点。李先生说,他从厨房出来时,店里的地板刚拖过,很滑。“我当时在手术室,不知道刚拖完地,一脚踩上去就摔倒了。”当时在店里值班的郭经理上前扶起他,在他旁边坐了一会儿,但感觉越来越疼。后来郭经理开车送他去了医院,给了他3000块钱。
经检查,李先生为“右股骨颈骨折”,需要手术。李先生联系了该店负责人,负责人不愿意承担所有治疗费用。谈判失败,他只好自己掏钱,花了两万多。在李先生提供的一段视频中,一家德克士店铺的女性负责人在医院探望了李先生。交谈中,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李先生家庭困难,出于同情,她希望李先生用医保自己出一部分,她也愿意帮一部分,但不能承担全部费用。出院后,李先生又去店里交涉。“我见了店长,她也没说什么。后来,我报了警。到了派出所,警察问她,她说我不是她店里的员工,她根本不认识我。”因为事件属于劳动争议,警方无法受理,只好建议双方走法律程序。
商店回应
已经进入法律程序,没有任何回应。
李先生说,事发后不久,他爱人去店里询问他摔倒时的情况,并做了视频取证。记者在视频中看到,李先生的爱人询问德克士店内的一名员工。该员工称,李先生是“下午班,我们是上午班。”她只是听说李先生摔倒了,但她不知道。
记者昨日下午来到涉事的德克士快餐店。表明身份和目的后,店内一名值班主管称店长不在,联系不上。在店内等候多时,记者见到了该店负责人李瑞红。她表示,目前,事件已进入法律程序,店家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也不做任何声明。随后,李瑞宏用手机拍下了这名记者的身份证,并称这名记者“已经没有在这里呆下去的意思了”。
记者在店内的值班卡上看到,当天的值班经理是郭。根据李先生此前的说法,那天他摔倒后是郭开车送他去医院的。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郭经理,他表示自己就是这家德克士门店的负责人。记者向李先生的说法求证。郭经理说,他不认识李先生,也不知道之前有过坠楼事件。当记者问他问题时,郭经理直接挂了电话。
劳动仲裁
认可与德克士门店存在劳动关系。
今年3月,李先生向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德克士店的劳动关系。5月11日,李先生收到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据记者裁决,李先生在申请仲裁后,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一份录音录像,以及其工装照片、被申请人店面照片等证据。被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久如德克士西餐厅)提交了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6日的餐厅考勤工作时间表,上面有郭等员工的名字,没有李先生的名字。基于此,德克士店主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没有考勤记录,因此不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另外,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人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书显示:2018年4月25日,仲裁庭开庭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了证人证言、录音录像、9台德克士的照片、工装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上有郭、等人的名字,与申请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相互印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的真实性有异议的,由被申请人后期另行制作。被申请人未提交工资单和考勤记录等原始证据的,因工资单和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支持申请人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仲裁结果出来后,李先生并没有感到轻松。昨日,他向大河报记者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德克士店不认可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仲裁的诉讼会持续一段时间,然后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工伤认定,最后需要一段时间进行民事索赔。这件事最终可能会拖上两三年。”李先生说,他现在还拄着拐杖,不能工作。他爱人月薪不到2000元。他之前已经欠了一万多块钱的医疗费,家里还有一个女儿在读书。“如果真的拖上几年,恐怕我先承受不起”。
法律解释
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
与本案无关的河南律师事务所余律师认为,本案中,劳动仲裁结果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
另外,事件当事人是工作期间的意外,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劳动者住院期间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当事人对“马拉松官司”的担忧,于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客观上确实可能出现。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未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整个诉讼期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责任和最低工资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