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主播刷礼物的钱可以要回来吗(给主播“打赏”后悔了 钱还能要回来吗?法院判了)

现在刷火箭,给主播送礼物都是常事。那么,问题来了。一时冲动“打赏”后突然醒悟,可以反悔吗?

记者了解到,广州互联网法院曾审结过类似案件,打赏要求主播返还各类消费款共计4.9万元。最终,他的上诉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据悉,此案近日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诉讼要求返还奖励

直播平台是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小雨(化名)是这个平台的用户;阿七(化名)是平台的直播发布者,在平台的直播间里表演歌舞。

从2017年2月开始,小雨观看阿奇的直播,陆续打赏阿奇100余次,每次0.1元,金额从几千元不等。到2017年4月,小雨在阿七直播间消费了4.9万余元。

2017年3月19日,小雨当天奖励阿奇大量礼物,成为当天奖励礼物最多的人。她被阿奇设置为直播间的频道管理员,有权限协助阿奇管理直播间。

2017年4月7日,小雨和阿奇发生了分歧。Aqi取消了小宇的频道管理员权限。小宇认为阿奇的行为违反了他们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构成违约。

随后,小雨以科技公司、阿奇及阿奇所在经纪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在阿奇直播间的礼品消费合同,各被告退还各类消费款共计49000余元。

法院决定驳回索赔要求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决定驳回原告小玉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科技公司是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的平台。小雨通过科技公司提供的直播平台看直播,充值打赏。直播平台通过用户购买和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小雨与科技公司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由于任何浏览直播平台的人都可以观看Aqi直播间的所有直播内容,所以观看Aqi直播秀不需要支付对价。但小余看了直播后,对阿奇的表现感到满意和欣赏,便以“打赏”的方式给了阿奇钱。在打赏的同时,小雨并未对阿奇设定任何义务,所以小雨与阿奇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

同时,在直播平台中,频道管理员是一种管理身份,据此行使一定的管理权限。因此,阿奇授予小玉渠道管理员的身份,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

至于小雨是否有权要求直播平台和阿奇退还消费款?法院指出,由于小余与阿奇之间的“打赏行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阿奇授予小余渠道管理员身份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合同的权利义务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故小不能因被阿奇撤销渠道管理员身份而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且双方订立合同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故小玉无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与阿奇之间成立的赠与合同。

此外,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小雨和阿奇是自由委托关系。Aqi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小玉的渠道管理员身份,并未对小玉造成任何损失,故Aqi无需赔偿小玉损失。

故法院不支持小雨基于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消费款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小雨无权要求直播平台及阿奇退还消费款。

法官说:“打赏”并保留相关证据[/s2/]

办案法官指出,作为用户,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应冲动“打赏”。同时也要增强证据意识,尤其是在与平台、直播发布者签订服务合同等双边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可能出现的举证困难。

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应采取包括技术、合同等多种手段加强管理和自律。尤其是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的组织者和直接监管者,更应维护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断加强对平台内违法行为的识别和制止能力,不应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中践踏法律红线。

相关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监管,及时规范各类新型网络服务,及时惩治各类违法行为。

事实上,“打赏”这种互动模式不仅存在于网络直播中,也存在于各种互联网应用中。界定正常情况下“打赏”的赠与合同性质,有利于明确互联网经济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各方利益,鼓励劳动和创新,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章程通讯员:郑羽婷

图/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章程通讯员:郑羽婷

给主播刷礼物是傻子吗

广州日报新华城市编辑: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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