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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快到了,又到了一年一度提醒大家理性消费的时候了。
因为你在“品牌旗舰店”买的化妆品也可能是假货。
10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某、李某、曹某、徐某、冯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妨碍作证罪一案。
被告人金某是某化妆品品牌的代理经销商,经该品牌授权,在网购平台开设该品牌旗舰店,销售相关产品。
金在未经品牌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李实际控制、曹管理生产假冒烟酰胺香精。
同时,金委托某防伪技术公司制作假防伪标签,伙同曹某等人购买玻璃瓶,委托另外两家公司制作假香精包装材料,并将上述物品运送至上述代工厂灌装包装。
2019年3月至12月,上述两家代工厂生产销售涉案假冒商品368万余瓶,出厂价每瓶1.585元或1.95元,累计销售额约682万元。
其中一家代工厂为扩大生产,还委托被告人徐经营的公司生产涉案假冒商品,共计36万余瓶,出厂价每瓶1.25元,累计销售约45万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
2019年,金通过线上旗舰店和线下渠道销售上述假冒产品,价格从9.9元/瓶到238元/瓶不等,总销量200多万瓶,累计销售额2520多万元。
2020年,李某、曹某、冯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某品牌烟酰胺香精假冒案,但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与该品牌香精有关的销售订单、送货单、记账凭证等证据,同时组织公司相关生产、财务人员开会,要求相关人员销毁上述证据,并统一口径,拒绝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阻挠公安机关调查。
综上,公诉机关请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金某、李某、曹某、徐某刑事责任,以妨碍作证罪追究被告人冯某刑事责任。
这场审判持续了五个小时。
庭审中,法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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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钱江晚报小时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