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推送了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协议,本期推送的8部分是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可对比上期研究、学习。
本期目录索引
一、劳动者不能说明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来源,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二、条款中有劳动合同字样但不具有依附性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三、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系委托法律关系
四、非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与协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关系和承包关系联立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押金等不属于劳动合同项下义务
六、仅凭协议书中存在“工伤事故”的字眼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七、基于双方承包合同约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八、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证据证明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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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说明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来源,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上诉人L持加盖被上诉人公章的《证明》、《协议书》、《劳动合同》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按照证据规则,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述证据只是加盖有被上诉人公章,上诉人既不能说明形成时间,亦不能讲明取得过程,上述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的形式要件,其证明事项不成立。其次,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亦认可上诉人将车辆实际租赁给被上诉人使用的事实。再次,被上诉人提交其公司发放工资明细及银行交易流水以及考勤表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不在被上诉人处发放工资,亦不参与被上诉人对员工考勤管理的事实。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L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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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中有劳动合同字样但不具有依附性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为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没有劳动过程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特征相互关联,缺一不可。本案中,L、A公司之间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聘用兼职顾问,虽然部分条款冠有临时劳动合同字样,但从L必须放弃在平度市果品批发市场经营果品批发和零售,必须五年内只能在A公司经营果品批发和零售业务,不以其他任形式在平度的其他批发市场经营果品批发和零售业务,且L不坐班工作、支付工作费用需在A公司经营等整个协议内容来看,L、A公司之间签订的联营协议、聘用兼职顾问,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具有隶属性、人身关系上的依附性,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L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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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系委托法律关系
参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事宜中委托法律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L在仲裁庭审中陈述其接受被告A公司的考勤管理,但是不是每天都去,有业务就去没有业务就不去,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虽然原告L在被告处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但其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并不固定,被告A公司并不对其进行管理,并结合其报酬的发放方式,原被告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2019)鲁0282民初10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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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与协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L身份为个体工商户。1983年6月,L担任莱西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现名称变更为“莱西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孙受乡分会主任,协助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教育、服务、管理,L与个体劳动者协会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认为,社会团体招用的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个体劳动者协会系社会团体,L并未与个体劳动者协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莱西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L担任的分会主任并非该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其担任该职务是基于其与个体劳动者协会之间的会员关系,而非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L主张其与个体劳动者协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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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和承包关系联立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押金等不属于劳动合同项下义务
L在诉状中陈述,A公司未支付报酬费用影响青岛办事处的正常运营,且其提交的2019年1月至4月的明细亦显示该费用性质为青岛办事处的房租、住宿、车辆、送货及其他税费。《五金产品承包责任书附件》、《销售承包责任书》中约定L拥有青岛办事处的自主权,人、财、物的选择和使用权,A公司除工资外,不再支付L其他费用。L庭审中陈述,办事处其他人员的工资均由L支付,相关费用由L垫付,后按照包干的方式进行结算。A公司向L出示的“2018年办事处费用提成核算表”中,提成费用的结算方式与约定相符。综合上述事实可知,L系从A公司处承包业务,获得提成费用,扣除青岛办事处运营成本后,获得剩余利润。本院认为,L在订约、履约过程中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议价能力,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重视承包合同的个别性,该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具有不可分割性。故,L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和承包关系,为合同联立,L主张的提成工资、押金及投资款均不属于劳动合同项下义务,该项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畴。L以劳动合同相关规范主张权利,系请求权基础规范选择错误,予以驳回,其可另案主张权利。【(2020)鲁02民终3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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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协议书中存在“工伤事故”的字眼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形成隶属关系。本案中,L并未与A公司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约定,双方也无建立长期稳定关系的合意,L并不受A公司的劳动纪律、工作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故L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凭协议书中存在“工伤事故”的字眼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从L以往的工作情况(一直干水电工的工作)、获取工作的途径(水电工工友群,谁有活一起干)及徐某介绍其到涉案工地工作的情况(有点活,一块干干)、报酬结算方式(一天一结)看,L并无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2020)鲁02民终5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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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双方承包合同约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L与A公司两次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营运车辆承包给L作为出租车使用,L作为承包人每月按时向A公司交纳承包费(运营费),该费用中包含车辆折旧费用、驾驶员社会保险费、车辆保险费等费用。上述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L自主营运、自负盈亏,L的出勤时间、工作强度等由其自行决定,A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也不向L每月支付劳动报酬,只是基于行业规范及主管部门要求对L进行管理,接受乘客投诉并进行处理,双方不具有人身从属性和依附性,双方之间系特殊车辆承包经营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亦为L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均基于双方承包合同约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L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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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证据证明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L称自2008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并提交收款专用收据一份予以证明,但该收据载明时间为2010年10月30日,与原告所述时间不符,无法证明其入职时间,且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入职时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L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名真实性予以认可,而该合同载明双方合同期限自2010年11月21日起,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开始时间为2010年11月21日。【(2019)鲁0282民初9865号】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L1、L2提出其女L在A公司处工作时每天工作6小时,并且全年无休,双方劳动关系应为全日制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自2018年12月30日,L到A公司处工作,于2019年4月22日抢救无效死亡,其与A公司签订的又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原审法院确认原告之女L与A公司之间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2020)鲁02民终2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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