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被踢了有提示吗 2020(微信群里有人骂人 群主需要依法劝阻)

羊城晚报记者刘东

微信群聊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如果有人在微信群里骂人,群主要为“慢作为”和“不作为”负责——广州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指向了这个结论。

微信主“不作为”需要负多大责任?车主尽到注意义务的标准是什么?记者梳理了该案背后的审判逻辑,并采访了相关专家。

微信群被踢了有提示吗

要负责任。

群成员长期频繁骂人。

主的“慢作为”引起了一场官司。

广州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李华(化名)在2018年创建了一个社区微信群,以满足物业管理需求。然而,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区业主长期在群里发表针对张小冉(化名)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冉多次在群里和微信私聊给群主李华发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在此前一年,李华于2019年5月15日、19日在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内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了该群。

张小冉对在微信群中发表辱骂性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群里群主发表辱骂性言论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判令群主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张小冉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员工李华创建微信群的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因此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对于微信群里的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有注意的义务。

首先,李华应当预见到本微信群中可能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其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发起人、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李华应该履行群主的管理责任。

再次,李华组建物业管理微信群,应该算是物业公司在网络空中物业服务场所的延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李华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停止在微信群中侮辱张小冉名誉的行为。

最后,李华作为微信群的管理者,比普通群成员有更多的权利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从群聊中移除,解散微信群。因此,李华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预防和制止群体内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对业主的管理责任,加重了张小冉的名誉损害,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也应小于直接侵权人。故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冉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驳回张小冉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经生效。

不要承担责任

地产集团内部展开了一场骂战

主要劝阻无效解散团体。

另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赵霖(化名)创建了一个微信群来满足物业管理的需求。群主钱小五(化名)和孙小艺(化名)都是这个微信群的成员。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晓义与钱小五因微信群安装摄像头一事发生争执。争论中,双方都频频放出恶意谩骂的言论。在争吵过程中,组长赵霖多次劝阻双方。当劝阻无效时,该团体于9月4日被解散。

孙晓义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制止钱小五的辱骂性言论,使其名誉大打折扣。于是,他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钱小武在微信群中发表侵犯孙晓义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物业公司已尽到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的责任,群主已尽到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赵霖在集团所有者的权限内积极采取管理措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31日、9月1日、9月3日,孙晓义和钱小武吵架时,赵霖在群里劝阻,建议双方退出对方监控。9月4日,在劝阻仍无效的情况下,赵霖解散了该群聊。

第二,赵霖以适当的方式履行了他的义务。从微信软件赋予群主的管理权限来看,群主只有口头劝阻、将群成员移出群聊或解散群等几种管理方式。微信群用于物业服务。如果赵霖轻易将个人业主移出群聊,就违背了建立微信群的初衷。因此,赵霖采取劝说的管理方式,在劝说无效后解散微信群,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的方式是妥当的。

法院综合认为,物业公司虽然对微信群中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已尽到管理职责,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孙晓义主张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定驳回孙晓义的诉讼请求,该裁定已经生效。

专家意见

微信所有者的注意义务

判断标准不宜过高。

广州互联网法院办案法官李鹏表示,微信群的群主负有管理微信群的责任,必须尽到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微信软件为群主设置了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对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二是网间治理标准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的发起人、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第三,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李鹏表示,判断微信群主是否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的标准不能太高,也不能要求他们时刻密切关注群里的评论。群主在群内尽到了积极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义务的,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家友表示,考虑到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以及群主的责任和权限,群主责任的认定应以过错原则为基础,可以参考适用的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的“通知-移除”规则。即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发表侵权言论的,群主在被告知或者被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告,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劝阻无效的,应根据情况采取移除侵权人或解散团体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和损害扩大。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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