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被物业公司项目经理抓了。
搬出小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
被踢出群后可以起诉要求道歉、赔偿并重新入群吗?
所以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
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物业公司道歉并赔偿1000元。
并拉回微信群。
被踢出群后可以起诉要求道歉、赔偿并重新入群吗?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裁定不予受理。
被踢出群后可以起诉要求道歉、赔偿并重新入群吗?
案例简介
原告欣欣(化名)诉称,自己是某小区的业主,小区物业公司通过微信建立了“物业服务群”,业主可以在群内讨论小区的各种事务,对物业服务的需求可以通过微信群迅速得到解答,自己也作为业主在群内。
2019年7月14日上午,在没有任何口头警告的情况下,被物业公司项目经理从微信群中移除。多方联系物业公司负责人和大厦管家要求重新入群,未得到回应。他们认为被剔除出“物业服务组”后无法获取各种信息,与物业公司等业主的沟通也极为不便,直接影响了他们享受物业服务的便利性。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将其拉回“物业服务组”。
法院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微信群由物业公司建立,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管理,但该微信群的建立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是物业公司正式受理业主投诉的合法方式。本质上,它仍然是基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民事自治行为。是否进入或留在特定的微信群,取决于群的自治规则和群管理者的意愿。是否将欣欣拉回到“物业服务群”属于微信群的会员自治范畴。于是,欣欣要求重新入组。
此外,物业公司建立“物业服务群”微信群是加强与业主沟通、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方式。本案中,建立微信群不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也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构成物业服务的范围。物业工作人员将欣欣移出微信群的行为,并没有排除她作为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也没有妨碍其权利的行使。
最终,法院驳回了辛欣的起诉裁定。
被踢出群后可以起诉要求道歉、赔偿并重新入群吗?
法官的陈述
1.欣欣要求重新入组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根据微信群的性质,微信群是公民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网络形成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的管理者有自主选择群成员的权利。进入、离开、移出群体并进行相应管理的行为都是成员间的自主行为。这些行为是微信群自治规则的适用,此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因此,欣欣主张其有权进入微信群于法无据,主张重新入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2.将业主“踢出”物业服务微信群,侵犯了业主的权利?
从组建微信群的行为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关系来看,物业公司组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是加强与业主沟通、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方式,但微信群的组建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微信群的组建和管理不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也不是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更不是物业服务的范围。因此,微信群的建立与物业服务并无本质联系,是否进入微信群对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并无实际影响。
从物业服务合同来看,业主能否享受到提交物业服务诉求的便利,主要看物业公司接受业主诉求的渠道是否畅通,这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合同中规定了哪些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微信群既不是合同约定的业主反映问题的途径,也不是物业公司接受业主诉求的正式途径,所以即使没有进入或被移出该群,仍然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途径或物业公司公布的正式接受业主诉求的途径,享受提交物业服务诉求的便利。二是被移出微信群是否会对业主反映问题的方式造成干扰或不便。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业主被移出微信群影响了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需求的举报渠道。因此,物业公司将欣欣移出微信群,并不排除业主享有物业服务的权利,也不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如果欣欣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举报渠道不畅通,或者在提供具体物业服务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其权利,可以就该具体事项单独提起诉讼。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