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和“新巴伦”两个品牌读音相似,两款运动鞋两侧都使用了仅有细微差别的大写字母“N”,消费者很难区分。
故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以新百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与赵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索赔3000万元。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消息,4月16日上午,该院对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外,新百伦公司还需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80万元。
争议:运动鞋上有N个字母标识争议
袁说,新百伦体育公司是美国著名的体育产品制造商,其“新百伦”牌运动鞋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公司先后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新百伦”、“NB”、“N”字母等一系列商标。
“New Balance”运动鞋有一个标志性的设计,就是在靠近鞋带的位置,用大写英文字母“N”来装饰鞋子两侧的中心。这种装饰已经与运动鞋品牌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首要标志。
经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系列商标和“新百伦”运动鞋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经营活动,有权单独就相关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新百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双面带有“斜杠N标志”的运动鞋,侵犯了新百伦体育公司上述有影响力的商品装潢。被告继续进行不正当竞争,导致原告产品评价降低,商誉贬值,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赵也应对其经营的店铺销售相关商品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公开声明消除影响。新百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新百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新百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新巴伦公司作为第997335号、第4236766号等带有斜杠N字母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在核准的商品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上述商标均为有效商标,应依法受到保护。因此,其在运动鞋上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原告鞋子两侧的N字母装饰于2010年被注册为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现在原告仍以影响商品装潢为由,主张新百伦公司使用自己的系列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索赔依据。
赵辩称,其店铺所有商品均通过正规进货渠道从新百伦公司进货,对原告不构成侵权,原赔偿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其经营的店铺已经停业注销。
法院: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益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关公众通过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足以将运动鞋两侧N个字母装饰的商品与“新百伦”运动鞋相联系,使该装饰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因此,原告主张的鞋子两侧的N字母装饰属于“有影响力的商品装饰”。从相关宣传报道和司法判决来看,该装潢在被告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通过行政授权程序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影响的商品装潢”因其事实存在,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两者都属于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在构成要件、形成时间、权利客体、保护范围和期限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当被诉行为可能同时造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时,属于竞合债权,权利人可以明确选择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在处理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基于商标或装潢的冲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益,防止市场混乱。如果后一种标识与他人先前具有影响力的商品装潢近似,造成混淆,即使该标识是注册商标,但由于侵害了在先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否通过行政程序被撤销,都不得损害先前具有影响力的装潢已经形成的市场利益。
作为其装潢中最重要、最突出的部分,原告和被告使用的两个N标识是大写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在孤立对比的情况下,尤其是对于作为大众消费品的鞋类产品,消费者通常会普遍关注。两个logo在元素和视觉效果上并没有明显的区别,细微之处也不足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两个logo在构图上也差不多。
新巴伦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在明知原告鞋子两侧的N字母装饰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的相同位置使用近似标识。其主观上依附于原告的商誉,造成市场混乱的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百伦除了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实际损失和新百伦公司的利润数额无法确定,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数额500万元的上限。综合考虑原告鞋子两侧N字母装饰的知名度较高、被告不正当竞争时间长、范围广、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1000万元,并全额支持8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
此外,无证据证明赵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主观过错,其店铺已被关闭注销。原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无实践必要,故对赵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采写:南都记者冯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