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靠谱的借款平台(正式通知: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利率超出此标准可以不还!)

文本


2022年1月20日,央行公布最新LPR:


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为3.7%,五年期及以上为4.6%。以上LPR有效期至下一版《LPR》。


这是LPR时隔21个月之后的“双降”:一年期LPR连续第二个月下调(2021年12月20日调整为3.8%,2022年1月20日调整为3.7%),5年期以上LPR时隔21个月首次下调。


一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相关,五年期LPR与抵押贷款相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


意味着从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将从15.4%下调至14.8%。


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超出这个利率的利息是可以拒绝的!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中发生的争议,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合同履行地为货币接收方所在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向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有关但与非法集资等犯罪事实不相同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并将有关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视为成立:


(1)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


(3)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贷款人授权借款人对特定资金账户拥有控制权的,在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时;


(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且实际履行完毕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以贷款形式向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不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保证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贷款;


(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转贷款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4)贷款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条原告基于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基于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债权纠纷不是由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基本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以借条、收据、借条等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借款已经偿还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防卫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且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数额、货款交付情况、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贷事实是否已经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某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果被告辩称,该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借款行为、借款数额、付款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


(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理;


(3)贷款人无法提交债权凭证或提交的债权凭证可能是伪造的;


(4)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的;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对贷款事实陈述不清或不一致的;


(六)当事人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合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及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根据事实提出异议;


(八)在其他纠纷中存在当事人低价转移财产的情况;


(九)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的;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原告在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借款合同等债务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为保证人,出借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与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贷款人通过网页、广告等媒体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款提供担保,请求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归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贷款人请求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


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清偿债务。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补偿拍卖价款与应偿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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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借款金额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前一笔贷款本息结清后,借贷双方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补发的债权凭证中载明的金额可视为后期贷款本金。多收的利息不作为以后的贷款本金。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初始借款本金和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限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贷款人主张借款人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责任,因借款期间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借贷期间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贷期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主张两者,但对全部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还款,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s2/]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本规定。


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可以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确定保护利率的上限。


本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资料来源:法律公园

来自:民法典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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