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加工厂合作协议合同范本(服装市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市场经营摊位(以下简称摊位)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展位概述

第一条乙方租用的展位位于甲方市场建筑区1号至1号展位。

第二条乙方租用的展位的租赁面积为平方米(租赁面积为展位面积乘以系数1.2)。

第三条乙方租用的展位只能用于品牌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其他品牌产品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本条约定的展位用途。

第四条乙方经营的品牌应符合甲方市场的整体规划要求。

第二章展位租赁期限

第五条乙方租用展位的租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章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展位租金标准为人民币/月㎡,合计(大写)

第七条乙方应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上述展位租金:

时间

金额(元)

利用

多年前

服装加工厂

壹万元整

多年前

壹万元整

第八条电费按月按实际用量缴纳。

第九条乙方营业员的服装费用按实际情况支付。

第四章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十条甲方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另交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保证金缴纳标准为:展位面积小于100㎡的人民币/户;100㎡以上(含100㎡)元/户。

第十二条保证金用于保证本合同、市场管理规定和现行补偿制度的实施。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根据先行赔偿制度代乙方支付的款项;如果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提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十三条甲方在扣除保证金后应书面通知乙方扣除的事实和理由,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支付与甲方扣除金额相等的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合同到期或解除延迟一年,甲方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五条乙方向消费者承诺的保修期超过本合同租赁期的,保证金返还时间以乙方承诺的最长保修期为准,顺延一年,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乙方租用多个摊位,租赁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保证金按最晚期限一年后全部返还,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如乙方租用的展位面积或期限发生变化,保证金的金额或期限应相应调整。

第五章展位移交

第十八条在乙方按合同支付定金和首期租金之日,甲方应将展位交付给乙方。

第十九条甲方将展位交付给乙方时,双方应进行验收和交接。交接清单一式两份,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乙方返还展位时,甲方应根据交付时的交接记录对展位进行验收。

第六章展位装饰规定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需对租赁展位进行装修或改造,应至少提前七天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设计图纸、电气线路图、电气设备安装清单、施工时间及进度,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在市场非营业时间进行装修,以免影响他人正常营业。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在市场营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后方可装修。

第二十三条在装修过程中,乙方应确保摊位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保证市场消防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装饰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阻止施工、建筑材料和设备进场、切断施工用电等措施。如乙方不听劝阻,强行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乙方装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章规定外,乙方还应遵守市场管理条例中关于装修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预付款制度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明确的“三包”承诺,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销售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甲方实行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即乙方与消费者因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乙方应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处理。乙方应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但拒绝、逃避或无力承担责任的,甲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先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代乙方承担责任后,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代乙方承担责任所产生的费用,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

第三十条预付款的条件、程序、方式、范围等具体条款按照甲方的市场管理规定执行,乙方已了解并无异议。

第八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管理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有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停业整顿、罚款、查封商品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市场范围内进行口头或书面公开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租赁的展位提供日常维护服务,确保设施完好,并有偿提供水、电及配套服务。

第三十四条甲方负责市场的公共卫生,配合公安、工商机关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三十五条甲方可向乙方销售人员提供有偿培训,并对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招聘或解聘业务人员,但乙方业务人员进场时应向甲方办理登记手续,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乙方及其业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市场管理规定,乙方销售时必须开具该市场的专用票据。

第三十九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使用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乙方应爱护市场内的摊位设施和公共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更改、增减或挪用。

第四十一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部分出租、转让、出借、互换、抵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从事上述行为。

第四十二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展位用途。

第四十三条乙方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在市场展示的样品中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室内环保标准。

第四十四条租赁期满后,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继续优先租赁原经营摊位。但甲方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要求乙方调整经营品牌的,乙方应当予以调整,否则不再享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和续签

第四十五条甲方为适应服装消费市场发展需要,对市场规划、展位布局、装修设计等方面进行更新、改造和调整的,可以变更乙方租用的展位位置和面积。

第四十六条甲方根据第四十五条变更本合同时,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变更方案。甲方应对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第四十七条租赁期满后,乙方租用原展位的,最迟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续租期限、展位用途和展位租金标准。经甲方确认后,办理续租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出租给他人。

第四十八条乙方不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5日内到甲方办理结算、验收、交接等退市相关手续。

第二章XI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由于甲方原因,市场无法正常供水、供电,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15天;

(二)乙方不能接受甲方根据本合同第45条提出的合同变更计划。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因违法违规被依法撤销业务资格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欺骗、损害消费者;

(3)乙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擅自出租、转让、出借、交换、抵押展位,或者改变展位用途,或者变相从事上述行为的;

(五)拖欠摊位租金、水电费或保证金15天以上的;

(六)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甲方声誉。

第五十一条乙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且无权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章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的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完成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乙方在合同期内销售的商品的售后服务义务仍需继续履行。

第五十三条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剩余展位租金和保证金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完全搬离租赁展位,并按原样归还甲方,甲方不补偿乙方的装修费用。

第五十五条乙方装修展位时,经甲方同意增加的物品,除天花板和地面外,可在不破坏展位结构的前提下拆除,其余正常使用后按现状无偿归还甲方。

第五十六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移动附加物品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乙方如及时占用展位,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展位租金标准,每天支付双倍的展位租金,否则甲方将从应退还的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十八条乙方逾期占用展位超过7天,甲方有权清理并封存乙方占用展位内的物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乙方实际租赁或占用展位的起止日期以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日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乙方未按时支付展位租金、电费或补足保证金的,应按每日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乙方员工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按规定标准从保证金标准中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二条甲方未按约定交付展位的,应按展位租金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三条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乙方行使解除合同权的,甲方应按乙方实际租赁天数收取展位租金,按本合同约定返还剩余展位租金和保证金,并按剩余展位租金的5%承担违约金。

第六十四条乙方单方解约或甲方行使解约权的,乙方剩余的展位租金和保证金视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第六十五条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战争、火灾、市场设施意外损坏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四章市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为规范市场管理,甲方制定了《XXX服装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合同中的《市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八条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市场管理规定,提示乙方认真仔细阅读本合同及市场管理规定。乙方在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上述所有内容的基础上,与甲方签署了本合同。

第六十九条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一份市场管理文本,供乙方及其员工随时阅读和理解。

第七十条甲方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适当修改和完善市场管理规定,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市场上公示。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乙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甲方存档备查。

第七十四条乙方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的,应当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十五条双方应保证本合同记载的地址、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乙方根据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地址、电话、传真或邮政编码发出的通知无法送达的,由对方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一份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份交市场存档。

第七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应注明“无”):



附件: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市场管理规定一份,消防安全责任书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税务登记证、质量认证和检测报告

3.展位移交记录:

移交时间

展位情况

促进者

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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