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完成后怎么办(关于个体户去工商注册的一些知识)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工商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需要名称的个体商贩或个体商贩要提前登记名称。
1。接收并填写咨询后的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身份证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由司法部认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的香港律师(中国委托的公证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身份验证文件),加盖公章。
澳门居民应提交: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局签发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提交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申请,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详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待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到工商局缴费,领取营业执照。
注: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当认真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管理登记》和本通知表。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前,请到各区县办理登记手续。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零售(不含烟草零售)、餐饮、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中的美发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构成仅限于个体户,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执法的内容和期限
各类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登记。手续、证件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办结:
(一)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需要15个工作日。
登记提交的文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申请人委托的相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
如有需要,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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