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族企业的,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应当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复印件。
◆台湾省内经营者提交的大陆公安部门签发的台湾省居民居住证和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省农民提交农民身份相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省农业组织证明、台湾省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省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营业场所使用的相关文件。
4.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登记前审批或者申请登记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登记前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
注:本规范适用于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与变更相关的文件。
◆变更名称,应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的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相同的,不需要提交,只需提交新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因继承导致经营者变更的,提交继承证明材料。
3.归档相关文件。
◆对参与家族企业的家庭成员进行姓名备案,应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提交材料的相应规范提交相应材料。
◆变更报名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使用纸质材料报名,直接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中)。
4.办理变更登记后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注:本规范适用于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完税证明。
3.已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交回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注:1。本规范适用于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第1、3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