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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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众出行的重要方式,铁路退票费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会长周再次关注铁路退票费问题。2020年两会期间,他提交了与高铁票价和退改签费相关的提案。
按照现行规定,火车票退票将分步实施。开车前8天以上退票不收退票费。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退票的,按票价的5%计算;超过24小时不满48小时的收取10%的票价,不足24小时的收取20%的票价(注:疫情发生前时间为开车前15天以上)。
周认为,这一退款规定不合理,其科学性、公开性、透明度存在疑问。他在近几年的调研中发现,退票费是以运杂费的名义收取的,但其标准此前是由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没有依法公开听证。
从法律上看,旅客购买车票,实际上是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了客运合同。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解除合同,退票费应当是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周认为,如果作为运杂费,退票费的标准和金额远高于成本;如果将其视为违约金或经济损失赔偿费用,有违法理,缺乏损失计算依据。
“而且现实中,铁路企业作为合同的相对人,无需承担运输合同的违约、单方终止或解除责任,只需在客运中约定退票和改签即可。”周认为,这违背了公平、平等的原则。
周建议,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对铁路旅客退票费标准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公开决策听证,根据论证和听证结果,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明确退票费性质,调整收费标准。
相比铁路领域,民航的退票费更高,有时甚至超过50%。许多乘客对这个问题抱怨很多,一些消费者诉诸法律,要求航空公司空公司降低退票费。那么,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2021年12月,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空有限公司、吉春玲等航空公司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吉春玲在取消国航机票时,被收取90%的退票费。
法院认可了退票费的规定,认为双方订立了有效的运输合同,退票费的法律性质是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机票具有时效性和易腐性的特点,旅客退票会导致航空空承运人重新销售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并承担空座位的风险,这种风险会随着旅客退票时间和离港时间的缩短而增加。
但裁判文书中也写道,单个旅客退票给航空公司空承运人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难以准确计算。法院通过对比其他航空公司空公司的规定,认为国航90%的退票费过高,最终确定退票费比例为40%,退还消费者50%的费用。
另一份2021年3月的判决文书显示,某消费者退订西部航空空的机票时,被收取80%的退票费。最后,法院判决航空空公司只能收取10%的退票费,因为西部航空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告知消费者85%的退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