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如何提取聊天记录打印证据(微信记录,怎样才能成为证据)

□本报记者王春

□本报记者潘妃

在大家都很忙的今天,见面聊天成为一种奢侈,可以说微信架起了亲朋好友之间了解彼此生活的桥梁。微信集语音、短信、支付、游戏等功能于一体。大家都用微信打车,购物,甚至借钱,谈生意。在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往往会作为证据提交。今年1-7月,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科技城法庭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88件,其中以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的案件92件(其中仅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件17件),占31.94%。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篡改,也可以伪造,不一定被法院采信。那么,在微信的日常使用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踩“雷”呢?

王老板开了一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主要销售茶叶、枸杞等农副产品。2012年至2013年,邓女士从王老板处购买了部分茶叶、茶具等产品,价值2万余元。因为资金短缺,她和王老板商量,等一段时间再发工资。为了客户资源,王老板没多想就答应了,然后匆匆做了一份发货清单让邓女士查看。核对后,邓女士在单子上签了字。老板还小心翼翼的打开收据,告诉邓女士下次来付款的时候直接拿着收据。

微信如何提取聊天记录

有些“心大”的老板王第二天就把这事忘得一干二净了。2021年,王老板整理账目时,发现邓女士所欠货款至今未支付。这些年来,我和邓女士长期失去联系。王老板想了想两万多,挺多的。于是他通过朋友查询了邓女士的微信,并联系了她。多年后,邓女士坚称没有买过王老板的东西。无奈之下,老板只能起诉到桐庐法院,要求邓女士支付拖欠的货款。

为了证明双方业务关系确实存在,王老板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庭审时,邓女士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当即要求王老板出示微信聊天记录原件。这时候,王老板就麻烦了。因为业务往来多,他有一个习惯,就是经常清理聊天记录。手机里的原始记录已经清理完毕,无法提供。由于王老板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院最终驳回了微信聊天记录。好在王先生提交证据时,一并提交了当初交易时的送货单和收据,可以证明邓女士所欠的款项数额,法院据此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

这里要提醒大家,用微信聊天的时候,要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了或者存储空间不够空,我们可以提前在电脑上备份聊天记录。同时可以酌情使用“腾讯e签”功能。“腾讯电子签”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通过这个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时,签订过程和结果会通过区块链科技全程固定保存,从而最大程度杜绝篡改的可能,避免证据丢失,保证证据安全。

看了王老板的案例,你心里有疑问吗:微信聊天记录怎么会被法院采信为证据?李老板的做法值得学习。

李老板经营着一家针织厂,一直和张老板做生意。为方便核对,双方每年通过邮件发送文件确认收付。双方一直很有默契,合作也挺愉快,这边发货,那边付款。没想到,合作了这么多年,偏偏今年出现了矛盾。2021年,李先生查看账户后,发现张先生还有20多万的货款,于是直接通过微信询问张先生。但张老板说只欠李老板六七万。李老板不高兴了,一口咬定是20多万。微信上双方各执一词。由于账目有很大出入,讨论为时已晚。老板李灿只能向桐庐法院起诉。

为了打赢官司,李老板向法院提交了与张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没想到开庭时,张老板直接否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怀疑微信聊天记录是虚假伪造的。李老板当庭拿出手机,对双方的微信号、微信头像、微信聊天原始记录进行了演示,并播放了语音。当法官问张老板微信账号是否归他所有时,张老板只能点头承认。面对确凿的证据,张老板坦言:跟李老板合作了这么久,希望能再跟李老板核实一下,确认货款后我会全款支付。最后,张老板和李老板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还清货款。

通过李老板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起诉时,要提交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域等信息,以此来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同时要提交完整不间断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仅要截取对你有利的部分,还要把语音转换成文字,视频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开庭时,根据法官要求,用户应当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显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以核实身份,显示聊天内容以证明证据真实性,并开启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的显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都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应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自己微信账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完整的聊天记录。

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之后,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就可以放心地“删除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比传统证据更加多变。所以,如果要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需要证明微信聊天的对方是案件的对方,也就是需要证明对方是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要完整保存,不能随意删除,否则完整性会受到质疑,证据也可能不被采信。

来源:法治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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