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宋啸实习生丽莎
日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为消费者李某和某网购平台某店铺。李想买一部小米手机。去年3月,李在某网购平台“鸿鹄森手机专卖店”下单,店铺页面宣传信息注明“本店手机均为正品,全新未拆封,支持全国保修一年,支持官方检测,放心购买”。
但手机到货后,李通过查询手机序列号发现,该手机早在2018年就已被激活。于是,他找到了这家商店,认为自己被骗了,并索赔三倍的货款。
全新手机变成“二手”
消费者:感觉受骗了
2021年3月15日,李在该店购买了一款产品“小米MIX2S”手机,订购产品价格1849元。2021年3月17日,李收到手机快递后,录制了开箱检查视频,并拍摄了一组产品照片。照片显示,手机序列号“IMEI1”的序列号为86760xx30xxxx53。
同时,李发现手机外包装背面未标注生产日期,联系该店客服提出质疑。洪虎森手机店客服回复“所有产品都是全新正品,小米商城可以查询,可以进行售后检查,手机大概19年出厂”。
之后李多次拨打小米官方客服电话。官方客服查询手机外包装背面的“IMEI1”序列信息后,回复称手机实际激活时间为2018年5月26日。为进一步核实涉案手机情况,2021年7月31日、8月24日、8月25日,李在小米米线下服务中心查询得知,该手机已于2018年5月2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米家实体店销售给案外人“乐小姐”,并于次日开具纸质发票激活“三包”服务。
李以涉嫌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赔偿商品价款三倍的损失。
法院:涉嫌欺诈的店铺应符合“一假三”的要求[S2/]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开店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建立了网购合同关系。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李某支付货款后,被告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向李某销售全新正品“小米MIX2S”手机。证据手机包装背面的“IMEI1”序列号信息、售后服务受理单、系统查询单,共同证明李某收到的“小米MIX2S”手机于2018年5月26日20时49分39秒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米家实体店对外销售,实体店开具销售发票。当晚激活手机,第二天开始“三包”服务。
上述事实与被告在购买前向原告宣传、约定、承诺的“全新、正品、未开封”手机的性质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某通信技术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故原告李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而被告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某购物平台上开设“鸿鹄森手机店”销售手头手机及产品,交易行为具有经营目的,符合经营者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因被告在涉案买卖交易中存在明显欺诈行为,原告李要求三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某通信技术公司返还原告李手机价款1849元,并赔偿商品贷款损失5547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于判决生效当日完成履行。
法官:注意保存网购记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层出不穷。网络购物以其跨越时间空障碍的独特优势,成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交易方式。然而,对于很多网购消费者来说,遭遇欺诈后的维权问题,却成了他们便捷背后的“坎”。一方面,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法律对网络经营者“知假售假”的欺诈行为进行了坚决打击,明确表示“网购空不是法外之地”,对进一步规范和净化网购环境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另一方面,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部分也从消费者的角度明确了网购行为的电子数据存证规则。法官提醒广大网购者,购物前应注意保存平台购物发布信息、聊天记录信息等电子数据;收到货物后,仔细检查包裹,记录贵重物品开箱视频,拍照留证;发现商品有问题后,要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查询,特别要注意诉讼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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