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4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其中规定,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非法集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两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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