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手工兼职(十几万人兼职做手工,被骗1.31亿!多个细节曝光)

在家干体力活,一天挣100块钱很容易。

你对这样的兼职广告感兴趣吗?

小心,这可能是诈骗陷阱!

8月9日下午,嘉兴中院对一起涉案金额1.31亿余元的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对集团首要分子、主犯严某志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主犯李某利、方某梅有期徒刑14年、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犯罪集团其他被告人另案处理。

体力劳动兼职骗局细节曝光

三档“入门费”[S2/]

和实际上很难做的手工工作。

一开始,方某梅其实是个骗子。

2018年,方某梅偶然在网上看到一条人工兼职招聘信息,她立刻动了心。很快,方某梅交了988元的入门费,准备大赚一笔。

手工加工兼职

“公司设置了三个档次的‘入门费’,兼职488元,代理688元,总代理988元。不同的是,做代理可以通过招募新人获得佣金,几乎可以获得新人60%的‘入门费’;如果你是一般一代,除了拿提成,还可以在招聘100个新人后晋升为组长,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每个月领固定工资。”方某梅交代。

交了“入门费”没几天,方某梅就收到了公司寄来的半成品工艺品,包括手珠、鞋垫、枕头等。按照公司的招聘声明,她只需要用针线把鞋垫和枕头上的图案绣出来,然后把成品寄回公司,就可以拿到工资了。

但事实并非如此。“鞋垫和枕头很难绣。就算我一直在连续绣,绣一双鞋垫也要4-5天。如果公司发的半成品都是绣花,需要连续绣一个多月,报酬才100元。”方某梅交代,公司会故意把非常难绣的半成品发给受骗人,目的是让他们无法完成,为拿到报酬设置障碍。



分发给受骗者的手工半成品。

另一名受骗者詹某对此深有感触。“在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中,需要做的手工很轻松,但实际收到的半成品却很难绣花。我试了一下,估计一个月也绣不完,投入和回报明显不划算。”由于诈骗金额较小,詹没有选择报警。

微信群里的PS

结算支付图片

当方某梅发现自己干体力活赚不到钱时,她开始转向招新人。

“会有一些广告,内容一般是‘手工简单好做,在家就能赚钱,随机发货简单手工’之类的。”方某梅解释道,“我花了一个月的时间招了100个人。除了每个新人‘入门费’的提成,我被提拔为组长,每月2000元固定底薪。”

当你成为团队的领导者,你将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组长会把交了“入会费”的兼职员工拉进群,每天在群里发结算和付款的图片,制造其他兼职员工都在赚钱的假象。“其实这些图都是假的,都是PS合成的。目的是让他们觉得是自己个人原因,不是公司原因,不让他们报警。”方某梅交代。

因为方某梅“善于管理”,到2018年底,她已经成为公司的“高管”,主要工作变成了“产品”的研发、“演讲技巧”的研究、团队绩效的提升、应对“负面舆论”等等。

“对于受骗群众可能提出的问题,我们会提前准备好‘演讲技巧’,然后请‘演讲老师’将‘演讲技巧’发到‘客服群’统一回复。”方某梅解释说,有时候他们也会研究新的“产品”,比如特别难绣的鞋垫。大家意见都很大,在网上传播,只好把鞋垫换成其他很难绣的手工艺品。

最终,方某梅成为该犯罪集团中仅次于闫某志、李某丽的重要人物。“公司‘高层’微信群里有9个人,遇到大事就找闫某志,一般问题我来解决。”她承认了。



欺诈集团的“办公”场所

法院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以“领航国际”、“尚美工艺”、“新创电子商务”等名义,招募被告人方某梅等人从事体力劳动,声称入职后可无限期领取体力劳动,编造体力劳动简单、容易做的事实,每天收入100元,伪造虚假收入照片,诱骗被害人额外支付报酬。

在被害人支付了加盟费后,被告人闫某志、李某利、方某梅等人采用故意拖延结算和交付时间、延长被害人返还期限、增加体力劳动难度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放弃完成体力劳动或继续接受体力劳动,以达到非法占有加盟费的目的。从受害者处追回的汽车衣架、鞋垫、钻石画、佛珠等手工制品堆放在陕西、安徽等地的仓库里,没有正常的销售活动。

被告人闫某志、李某利等人还通过设立组长群、高层群等大量微信工作群管理诈骗活动,设置组长、高层助理、高层官员等职位管理诈骗人员。

2018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闫、李某利等人通过上述方法诈骗18万余人,累计诈骗金额达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累计诈骗金额1.27亿余元,获得违法所得62.5万余元。

法院判决[/s2/]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志、李某利、方某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诈骗涉案金额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诈骗涉案金额1.27亿余元,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闫某志是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依法应当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丽、方某梅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他们都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组织、领导或者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方某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蚌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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