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拟货币”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的犯罪风险与无罪之辩——虚拟货币犯罪研究(七)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
注:本文为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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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部分赌博网站支持虚拟货币平台充值,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匿名性,通过大量C2C交易掩盖赌资的转移路径,加大了资金链追查的难度。利用虚拟货币/虚拟游戏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便利性和全球性,在实践中存在利用虚拟货币作为赌博运行媒介的模式。玩家(赌客)向跑者交钱,跑者向赌博平台支付虚拟货币赌注,然后庄家用虚拟货币返现给跑者或虚拟货币接受者,这种情况很常见。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温实发[2009]20号)等文件精神,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只能用于兑换发行企业在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以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积分等形式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且不能用于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交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即虚拟货币只能用于指定用途,虚拟货币不能兑换成人民币。是否提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兑换服务,是赌博网站与合法游戏网站的本质区别。因此,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犯罪风险,不同的提供帮助行为会导致不同的涉嫌犯罪。先讨论行为人可能被指控的罪行,再讨论在涉嫌赌场犯罪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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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的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罪,而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以在XXX网络开设赌场罪为例,玩家在游戏平台单向充值或通过向XXX网络购买获得虚拟分数后,玩家账户中的虚拟分数可通过XXX网络以人民币兑换,游戏平台通过XXX网络提供的兑换服务组织玩家在线赌博并获取利益,而XXX网络工作室也通过高卖低收虚拟分数获取利益。因此,游戏平台和某某网利用互联网技术,某某网为玩家在游戏平台上赌博提供虚拟分数和人民币双向兑换服务,使得游戏平台成为赌博场所。某某网络已经成为游戏平台的一部分,其行为应该和游戏平台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某某网络的行为也构成开设赌场罪。
例如,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以16万元的价格从他人网上购买BMA承兑交易平台,并为他人在平台上买卖虚拟货币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获利。陈某某明知BMA受理平台所服务的天龙国际网站为赌博网站。为了获得赌博网站给予的交易额千分之五的服务费,他还利用这个平台帮助天龙国际赌博网站将赌客在网站上充值的赌资转换成可以出售变现的虚拟货币,同时还帮助天龙国际赌博网站转移赌资,从中获利。最后确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田某某、沈某某开设赌场罪:沈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货币交易,利用赌博场所实现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但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谢某2、谢某1、付某某、石某某明知他人设立赌博场所接受投注,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协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田某某、洪某某、薛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博网站接受投注,仍提供发展会员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以上人员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一些案件中,中国银行通过QQ、微信等渠道发送虚假图片,向赌博网站平台宣传并拉拢赌客,以电子商务为幌子进行网络赌博。赌博网站以虚拟货币TEDA作为赌注,通过“杠杆”放大本金,通过选择虚拟货币的涨跌作为赌注进行赌博,并在向赌客充值、下注、取钱的交易过程中收取手续费。本案中,行为人无疑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在开设赌场罪中,如果行为人的获利和帮助其收取的赌资达不到立案标准,可以争取无罪。
二。事先不知道,知道后帮忙的,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
如果事先不知道自己没有参与上游犯罪,但事后知道是赌博、开设赌场等犯罪所得的赃款,而自己提供“跑路”业务帮助完成资金的转移、交付,则可能构成掩饰犯罪。也就是说,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代为窝藏、转移、收购、出售。
如邱某某、罗某某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赌客在赌博网站充值人民币,被告人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后,在“火币”网站购买“火币”,按照上线要求转账至指定虚拟货币地址;继续转移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最终被告人邱某某完成了上游犯罪嫌疑人对资金的最终控制,法院最终以邱某某犯包庇罪对其定罪处罚。
当然,“明知”要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与他人犯罪所得和所得的联系、犯罪所得和所得的种类和数额、犯罪所得和所得的转化、转移方法、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是上游犯罪(赌博)成立为犯罪的前提条件。上游犯罪不成立,就不构成犯罪。
三。可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如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一案中,被告人彭某某在网上认识了矿老板,矿老板告诉他在境外缅甸、迪拜进行网络赌博的钱需要变现,要求彭某某提供银行卡,对方将钱打到银行卡上,然后要求彭某某用这些钱在火币上购买u币(数字货币)。之后,他就把U给了他们。按照对方银行卡,佣金是流入的1.2%。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等人用该款购买u币,并按照他人要求转账至他人指定账户。彭某某等人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在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过程中起帮助作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由于包庇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在形式上相似,在司法实践中两罪一直难以区分,但仔细研究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包庇罪是一种选择性的掩饰、隐瞒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购买、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盖、隐瞒的行为。掩饰犯罪的前提是上游犯罪已经完成,行为人掩饰、隐瞒的是上游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属于上游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一部分,属于帮助行为罪。两罪的第一客体不同。同时,从客观行为来看,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上游犯罪是否已经完成,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可以作为上游犯罪的一部分来评价。
四。事前不知道是赌资,事后知道可能是赌资也不提供帮助:无罪
以李某某无罪一案为例:李某某系四川XX公司法人,主要负责XX网站平台及“XX”手机APP软件的开发运营。2020年1月,杨某某与李某某协商将XX网站平台改进为可进行USDT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平台,并承诺除研发费用外,可给予李某某在平台上交易的USDT虚拟数字货币总额的一定比例(该约定未履行)。李某某在明知是帮助结算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的情况下,改进* *网站平台,开发“* *”手机APP,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李某某从中获利100万元。
最终,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主要原因是:
第一,李某某是否明知故犯为上游犯罪重建网站,主观故意未能查明。询问后,李某某否认“知情”,辩称自己开办的公司主营业务是网站和软件的开发制作,接手这项业务属于正常经营范围。在后期的故障修复过程中,他曾听说过在网站上购买虚拟货币的人可能使用赌资进行交易,但李某某辩称不知道平台或交易客户使用的是赌资,也不确定真实性,称此后并未维护。因此,证明李主观认识的证据尚不能满足真实、充分的要求。
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李某某对涉案网站、平台进行改造维护的行为属实。经过两次退款和调查,公安机关未能查明收取的费用是否超出合理市场价格,也未查明李某某对涉案网站、平台的维护、维护时间和次数等具体情况。
5。如果构成开设赌场罪,尽量从犯,做到无罪
对于上述案件,如果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可以争取从犯的辩护,以达到无罪的效果。
如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无罪案中,林某某为犯罪集团成员,共犯,拉拢赌客注册账户27个,其中充值账户6个,充值金额14927.22257 TEDA元,折合人民币95608.8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763.00元(底薪人民币6056.00元,提成人民币707.00元)。我们可以看到,利润可以拉拢的赌客和赌资是相当高的。但由于林某某是从犯,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了不起诉(无罪)的结果。
在吴某某赌博犯罪案中,赌博网站以“重庆时尚彩票”、百家乐、钓鱼游戏等项目为赌博形式,通过国内代理招募国内赌客丁某某成为网站注册会员,进行网络赌博。赌客向网站提供的收款账户汇款后,网站后台会向其会员账户充值等量的虚拟货币,会员用虚拟货币在网站下注,再通过网站的提现功能将虚拟货币兑现。赌博网站收受667名赌客赌资共计40656740元。因吴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使用xx传奇和传奇游戏中的xx城设置骰子摇大小来操作网络赌博。该系统设置为每场比赛对获胜玩家的赌资自动抽取1%佣金,以缴纳2万元代理费、每次充值不少于3万元为条件招募“元宝”虚拟货币代理。“元宝”可以等额兑换“欢乐豆”,玩家使用“欢乐豆”在xx市参与赌博。王某某提供其本人及其母亲姚某某的银行账户,为同案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受同案被告人邹某某47笔赌资133万元。案发后,王某某退出赌资1187544.03元。认为检察院王某某提供银行账户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系自首,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网络赌博的案件中,任何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广告宣传等帮助或者服务的,均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s2/]因此,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行为来分析行为人实施的犯罪。但如果行为人之前不知道那是赌资,事后知道那可能是赌资,那么未能提供帮助就是无罪的,他是否“知道”就成了一个很大的争论点。但如果行为人情节轻微,是从犯,且已返还违法所得,也可以尽量不起诉(无罪)。
张春律师写于2022年3月8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