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常见的买卖合同中,买方不可能支付全部货款,最后与卖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但协议达成后,买方仍未按时交钱,卖方起诉时最后一期款却未到期。卖方可以要求提前支付所有货款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事实:
1.原告裴玉科与被告柏桐公司有砂石等材料的买卖业务往来。2017年11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声明截至2017年11月6日,被告仍欠原告砂石等材料款共计1284238元,现被告给10%利润后实际欠款1155814元。
2.双方达成如下还款协议:被告将上述欠款1155814元分六期(十八个月内)还清,第一期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9万元,以后每三个月支付19万元,以此类推,余款205814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首付款19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作为债务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第一笔货款,属于违约行为。按照约定,原告起诉时,被告仅拖欠第一期的应付款项,后续各期的付款义务尚未到期。但在诉讼中,第二期、第三期应付款项相继到期,第四期分期付款义务即将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未支付的材料已超过未支付材料总额的五分之一,故原告要求百通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快报:
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解除】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实用总结:
如果买受人不能支付出卖人货款,双方另行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买受人仍未按期支付货款,但最后一期尚未到期。如果卖方要主张全部货款提前到期,就要区分买方未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是否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如果有,卖方可以要求未到期债务提前到期或者解除合同。比如上述案例中,买方连续三期未付款,每期应付金额为19万元,总价为1155814元,未付金额已达49%,远超1/5。因此,本案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提前清偿全部债务的请求。
不足五分之一的,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不能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已经到期的价款,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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