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的债权申报
声明人(债权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支行,住所:成都市锦江区XXXX。
负责人:XX,总裁。
债务人:李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
索赔金额:
1.本金及手续费:364,380.63元;
2.兴趣:
(1)延迟履行期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20,108.6元(判决利息)+364,380.63元× 5/10,000× 150天【注:本判决于2019年3月12日生效,履行期10天,自2018年10月23日(判决利息截止日次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2日(判决生效日加履行期日期)。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4,380.63元× 5/10,000× 615天【注:本判决于2019年3月12日生效,履行期10天,自2019年3月23日(履行期届满次日)至2020年11月27日(债权申报之日)延迟履行期615天+364,380.63元。
合计:398,700.66元
3.案件受理费:9090元;
4.公告费:300元。
以上1 ~ 4项合计:772471.29元。
索赔依据: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号受理案件及执行裁定通知书。XXX。
申报事实和理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对申请人与债务人李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川0104民初民事判决,判决为:
债务人李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报人偿还截至2018年10月22日的贷款本金及分期手续费364,380.63元及利息220,108.6元(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结清日止的利息以364,380.63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日利率标准万分之五计算);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0元,公告费300元,由债务人李×等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判决后续送达没有产生公告费,债务人李X只需承担公告费3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李×在判决履行期间未履行判决义务,申报人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2020)川0104支XXX】。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债务人李X所有的房屋(位于武侯区XXXXXX,产权证号为武侯(2010)字)。现已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长:XXX,电话:028-XXXXXXX,XXXXXX)正在依法拍卖该房屋,申请人特此向你院致函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因你院与债务人李X已判决并生效执行的金融贷款债权,裁定申请人依法参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处分房屋价款的分配。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向你院申报债权,共计772471.29元。请检查一下,谢谢。
请致函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款项划入申请人以下账户:

户名: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成都XX支行
账号:
开户银行:
我在此传达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声明人:XX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XX分公司
2020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