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大概是很多人使用频率最高的APP。
诉讼,微信聊天记录
通常作为证据提交。
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力?
作为有效证据?
你为什么不直接给法官剪张照片呢?
我们先来看一些案例!
案例回顾
女子麦某多次发表微博称另一女子为“小三”、“神经病”,被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麦提出上诉,称这是基于自己内心对原告小三的认定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同时,她提交了原告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但对方否认证据的真实性,麦某也未提供原始证据进行核实,最终该证据未被法院采信。
如上面的例子所示
在具体诉讼中
向法院提交。
当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时
往往是因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
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你能找出下面截图中的问题吗?
那么如何制作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呢?
成为有效的“庭上证据”?
看这里的要点
问:开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
答:
1。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的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域等信息,证明聊天对象为本案当事人。
2。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一定要完整,不要中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删除一些聊天记录。
3。标注相关信息。提交的聊天记录要标注具体日期和昵称所代表的人等。其中图片和文档要分开打印,语音要转换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问:如何在法庭上向法官和对方出示证据原件?
答: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显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显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开启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显示这是为了保证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信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保存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印刷品或者其他可以显示和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