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流行业也在迅速崛起。说到快递,我们会马上想到顺丰、中通、童渊、大云等快递公司。几乎所有人都体验过这些快递公司的速度和效率。但是每当提到EMS,大多数人都会有一种“矛盾”的态度。
实践中,律师在提供委托人的材料后,需要委托人签字,自行邮寄到行政机关等政府办公场所。每次律师还强调委托人一定要寄EMS快递!当事人会很不解,甚至有少数当事人和律师会辩解:“顺丰明显比EMS快!为什么我必须使用EMS?要不要变相拖延时间?”
如果你在屏幕前看书的时候碰巧有类似的疑问,那么恭喜你,你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得非常好。至于你为什么选择EMS而不是其他快递公司,请往下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邮政企业专营的邮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可见,在我国,只有EMS快递是邮寄国家机关公文的唯一合格主体,其他快递无权投递国家机关公文,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EMS的投递面积明显大于其他快递。在顺丰、中通等快递公司还没有成立的时代,EMS快递员开始骑自行车送货上门。相信这一幕可想而知。那时,EMS快递已经遍布中国的每一个城市和街道。另一方面,目前在我国的偏远山村,交通极其不发达。这些地方没有顺丰、中通这样的快递,而正是这些地方的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寻求救济。
另外EMS快递很靠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特快专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本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绝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的,受送达人未实际收到诉讼文书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日期”。众所周知,上世纪90年代,人们寄快递时,往往采用“挂号信”的方式,因为“挂号信”会给寄件人回一张收据,记录的内容大多是何时、何地、何人签收。该法第11条旨在防止收件人“耍花招”,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时间。要知道顺丰、中通等快递公司是没有这种形式的。
最后,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主张变更、解除、终止、解除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时,应当对解除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能否充分证明通知解除的程序和具体的解除原因是厘清争议的关键。因此,如果当事人选择EMS快递,而如果真的涉及诉讼,就会在诉讼的举证环节抢占先机,甚至导致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
相信看完这篇文章,读者对EMS快递为什么有必要有一个清晰的 的认识。但如果真的遇到法律问题,建议你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