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破产后谁还债(个人破产,债主怎么办?“老赖”不用还钱?)

最近,中国第一个“破产者”在深圳诞生。此事迅速引起社会关注和讨论——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使老赖合法化?申请个人破产后需要注意什么?......带着这些热点问题,记者走访了多位专家学者。

采写|南方周末记者陈仙灵实习生杨楠

公司破产时有发生,但个人破产却是新鲜事。深圳今年有三起首例破产案,都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7月,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也是审结的首例个人破产案。10月,深圳首例个人破产和解案尘埃落定。11月,发生第一起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在新闻下的评论区,还有一系列问题有待回答:破产了就不用还钱了吗?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老赖可以申请破产吗?个人如何申请破产?……

带着这15位读者关心的问题,《杜南周刊》采访了三位研究破产法的专家和律师。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

兰: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

赵炳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副教授。

我需要偿还豁免的债务吗?

杜南周刊:个人破产后,不用偿还豁免的债务吗?

徐阳光:一旦法院批准豁免,债务人将不再偿还未偿债务。

南都洲杂志:这有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徐阳光:也许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如果一个债务人深陷债务的泥潭,在频繁的债务诉求的压力下,一辈子失去了东山再起的机会,一辈子也赚不到钱还债,那么即使债权人一辈子拥有这笔债务,最后也不一定能还清。所以,不免除债务不代表就是对债权人最好的保护。

赵炳浩:债务人免除责任后,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清偿。其实这也是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一种表现,因为我们可能用不了大量的资源来持续追讨债务,这也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和关怀。但有些债务是不会免除的,比如侵权引起的债务、婚姻家庭的债务等。

另外,这一规定表面上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是对债权人的救济。他可以合理及时的计提损失,在会计上处理,或者把更多的精力花在更有意义的事情上,专注于主业而不是追债。其实这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南方周末:债务人可以保留的免责财产是什么?

兰田斌 : 包括债务人及其被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等方面的必要和合理费用;为债务人事业发展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对债务人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奖章或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为债务人提供的人身伤害赔偿、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其他依照法律或者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属于免责财产,债务人可以保留。

南都洲杂志:破产人的免检内容有哪些?

赵炳浩: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按照规定免除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检验期。根据规定,检查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间,债务人将受到三种行为的限制:

一是限制消费行为,债务人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的公务舱或一等舱、火车的软卧、轮船的二等舱以上、高速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舱以上;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三星级酒店和宾馆等场所消费;购买房产和机动车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供孩子上高成本的私立学校;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等。

二是职业资格限制。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限制贷款额度。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超过1000元或申请等额债权时,应向贷款人或出借人申报破产状态。



杜南周刊杂志:如何判断别人在考察期间有没有给予或捐赠?

徐阳光:债务人在免责期间接受赠与或者捐赠的,由此增加的收入应当纳入破产财产清偿债权。

南都洲杂志:破产后债务人经济状况好转怎么办?

徐阳光:如果债务人的经济在豁免期内有所改善,由此产生的收入必须用于偿还债务。

经法院批准免除后,经济状况好转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偿还已被法院裁定免除的未清偿债务,但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追偿。

一旦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实际上就变成了自然债务,不能以司法强制力担保。

但债务人自愿清偿是可能的,甚至这种自愿清偿在道德上是可以肯定的,但不再是法定的清偿义务。

2老赖能破产吗?

南都洲杂志:老赖能破产吗?

徐阳光:“老赖”能不能破产不能这么表达,因为“老赖”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我们也没有法律标准来定义老赖,只能说在某些情况下不允许债务人申请破产。其中有些情况可能属于大家通常所说的“老赖”,比如转移财产,制造破产理由,故意制造资不抵债来申请破产。也有不是故意制造的破产原因,但确实是因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事实上导致申请破产的破产原因。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案件》第二条和第十四条,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转移财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或者看到个人破产法出台故意制造破产理由的行为,都是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即使受理,也是可以驳回的。但是从现在开始转移财产或者隐瞒财产导致资不抵债然后申请破产。从法律上讲,是允许进入破产程序的。然后在破产程序中,收回当事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最后,鉴于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不得免除剩余债务。这是我们将来可能采用的立法选择。

也就是说,允许那些实施欺诈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对其进行行为限制,然后征收财产,公平还债,不给予豁免,也是现代许多国家破产法采取的做法。现在因为深圳是试点,所以在这方面采取了严格的措施,不允许这类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可能会允许他们进入破产程序,但是不允许豁免,这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

赵炳浩:现在深圳出台的个人破产条例,其实是有所谓老赖(拒不清偿债务或者恶意逃废债务的人)申请个人破产的规定。比如第十四条说,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废债务或者损害他人名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人民法院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证据妨碍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破产申请时,应当驳回申请,所以有了申请破产的前置审查,实际上从技术上和立法上限制了所谓的老赖申请破产。

这种申请在国外是有限制的,在美国有一个善意的标准,叫做“诚信原则”,实际上给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看当事人是否诚信申请破产,而不是利用破产程序来达到一些不正当的目的。



南都洲杂志:个人破产条例是否适用于向银行的个人贷款?

伊恩·田斌:是的。

南都洲杂志:个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都是破产方式吗?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兰:《条例》规定了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适用于不同情况的债务人。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没有财产管理权,只能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的现金、衣服、必要的家用电器、文具书籍等,其余财产如全部房产、机动车辆等将由管理人接管。这个程序对个人信用和业务影响最大,限制行为最多。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在未来有可预见的收入,并有可能保留住房或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业务。

和解程序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法院只审查和解程序的规范性和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债务人在委托和解期限内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解协议。

还债的经典句子



杜南周刊: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吗?如何防止它钻空?

徐阳光: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是老赖的避风港,而是打击老赖逃废债的有力法律武器。

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可以提前追回债务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纠正破产前的部分清算行为,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有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和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通过他们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和破产前交易的调查,依法赋予债务人如实报告的义务,赋予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协助调查的义务,对债务人进行全面的“体检”。那些试图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甚至编造债务的人将被彻底曝光,并被追究法律责任。

破产信息登记系统记录了破产程序启动以来债务人收入、支出和财产变动的全过程,对债权人、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实现全方位监督。

最后,对钻法律空空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人,即使进入个人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也不会依法核准免除未清偿债务。换句话说,个人破产程序可以为所有债权人提供获得公平赔偿的法律机制,但并不是所有债务人都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获得破产豁免待遇。

一旦免责期限届满,人民法院不批准免责的,债权人可以继续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债务人将继续受到法律规定的行为限制措施的限制。



南都洲杂志:有网友问“公司破产责任有限,个人破产不用还钱”,怕是打击个人信用?

徐阳光:这是一个不准确的理解。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企业破产清算,实际上企业最终会被注销,未清偿债务也随着企业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重整计划减少或者免除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完成之日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虽然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说破产免责,但实际上是可以免除部分债务的。

再说个人破产。符合条件的个人债务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基于社会整体利益,遵循债务人合作理论、宽恕与人道主义理论、社会效用理论等理论,在债务人、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和协调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普遍遵循的立法惯例,不存在所谓的打击信贷市场。

当然,无论是企业破产制度还是个人破产制度,其实都会对信贷市场产生影响,但我们应该看到的是积极的影响。

首先,破产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是帮助信贷市场清理信用垃圾、修复信用的有效法律途径,也有利于信贷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实行破产制度的市场化法治,可以倒逼信贷市场内部管理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强化银行等信贷机构和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审慎审查义务。

毕竟在市场经济的生活中,所有市场主体的所有市场行为都是有风险的,包括卖出去的商品可能收不回来的风险,投入的资本可能看不到回报的风险,发放的贷款可能收不回来的风险。

至少,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种风险分担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可以起到公平补偿债权人的作用,避免让一个债权人承担债务人财务困难造成的全部损失。

3破产法可以全国通用吗?

杜南周刊:这个规定有可能在全国推行吗?

徐阳光:我认为我国在《企业破产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以及浙江、江苏等地个人债务集中清算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关的专业人才和配套制度机制基本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 “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建立的征信系统和失信联合惩戒因此,我认为我国有必要也有可能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

但在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每月的必要支出不应一刀切,而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经济数据来确定。

南都洲日报:个人申请破产会造成隐私泄露吗?

:个人破产申请与隐私权存在一定的冲突,但申请破产的个人仍然享有隐私权,受到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需要全社会为“诚实不幸”的人营造更加宽容的氛围。当然,老赖是要坚决打击的。



南都洲日报:国外在个人破产法方面的经验是怎样的?

赵炳浩:个人破产的政策导向需要根据不同时代的特点、消费信贷的发展、国家政策导向和国民消费信贷心理不断调整,呈钟摆状运动。

美国破产法的“重新开始”政策为那些投资美国经济的人提供了一个社会安全网。尽管美国破产法中一些利益集团不断主张以对个人债务人宽宏大量为特征的“重启”政策,但即使是那些主张为经济弱势个人提供最广泛“重启”机会的立法者,也倾向于限制个人债务人获得“重启”的资格和范围。

立法者对个人破产滥用的关注是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

杜南周刊杂志:你还关注哪些地方的公共困惑?

兰:中国的国情与外国不同。中国自古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在个人破产改革过程中,应谨慎进行,充分听取民众特别是债权人的意见,在改革过程中化解矛盾。

(本文内容仅为受访者观点,不代表每周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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