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别人朋友圈别人知道吗贴吧(女子网上回帖侮辱人,法院判决道歉还赔偿)

扬子晚报。新华网2月10日电(通讯员吴巍巍记者万凌云)某网站刊登了一篇题为《男人和小白秀相爱,和他交往的另一个女人小青怎么办”(文中均为化名)的网帖。有一天,一个叫小张的女人看到后非常生气。她认为小白是第三者,破坏了别人的感情,所以她在这个帖子的回复中用小白的照片侮辱了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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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小白的情况后,要求小张删除帖子,但小张不予理会。见沟通无望,小白将小张及发帖网站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删帖、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诉讼费。2月10日,记者从句容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审结该名誉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某网站发布了一篇名为《男子与小白秀相爱,与他交往的另一女子小青怎么办?“内容是男方与小青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网帖。一位名为“大平”的用户回复了侮辱性语言,并在此帖下附上了原告小白的照片。小白发现后,要求删除帖子,但对方不予理会。在此期间,原告找到被告某网络公司,要求其删除上述回复。同一天,某网络公司删除了上述回复中所附的原告照片。

因为一个网站只需要一个手机号就可以注册,在该案的审理中,被告某网络公司向法院公开了“不正当”的注册手机号。经确认,该号码注册用户为被告人小张。

本案诉讼,原告与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身属性和社会价值的综合评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民在网上发帖时有义务使用文明语言,维护清朗干净的网络环境,不应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人身攻击。

被告小张在某网站对原告回复侮辱性语言,并在未确保真实性的情况下附上原告照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194条规定,“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告小张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涉案侵权言论是在某网站上传播的,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与被告侵权的方式和范围相适应,原告依法要求被告在某网站上赔礼道歉,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害人为制止侵害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人或委托代理人调查、获取侵权证据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原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属于被告小张因原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小张支付律师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

虽然被告小张贴出了附有原告照片的回复,但在原告对网站提出异议后,网络运营商立即删除了该照片。故被告小张发布的照片未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不支持原告的诉请。

关于被告某网络公司的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侵权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网络公司作为开放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帖进行主动审查、编辑和修改的义务。被告某网络公司收到原告要求删除网帖的申请后,已及时删除了原告的照片。虽然某网络公司并未删除全部回复,但根据回复内容来看,删除照片后的内容并未指向原告,因此可以确认某网络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

故被告网络公司不构成侵权,原告对被告网络公司的申请不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小白的部分诉讼请求:小张的回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白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网站运营方在收到小白的删帖申请后,已进行了回复处理,不构成侵权。

负责的法官警告说,互联网并不违法。虽然朋友圈、论坛、贴吧、微博都是虚拟空房间,但是法律的约束并没有缺席。每一个网民都应该谨言慎行,知法守法,切不可因一时之气而对他人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

如果用侮辱性的言论贬低他人,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不好的影响,还会侵犯他人的名誉。如果行为构成侵权,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来源:牛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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