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手工活(18万多人被骗、涉案金额高达1.31亿元的骗局:绣鞋垫、串手珠的手工兼职背后...【网警转发】)


做一些简单的手工工作。

家里手工活兼职

每天至少能赚100元。

多交入门费也能促进管理。


这么好的事情

心动之前先擦亮眼睛。

金鱼外

里面隐藏着上亿美元的阴谋。





“轻松”的兼职工作


2018年,方某梅偶然在网上看到一条兼职信息,说做手工可以赚钱,她立刻动了心。


公司设置了三个档次的‘入门费’,兼职488元,代理688元,总代理988元。作为代理,可以通过招募新人获得提成,可以获得60%左右的新人入职费;如果你是一般一代,除了拿提成,还可以在招聘100个新人后晋升为组长,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每个月拿固定工资。”方某梅交代。


方某梅交了988元的入门费,准备大赚一笔。


交了“入门费”没几天,她就收到了公司发来的半成品工艺品,有手珠、鞋垫、枕头等。根据公司的招聘声明,只要她用针线把鞋垫和枕头上的图案绣出来,然后把成品寄回公司,就可以拿到报酬。


事实并非如此。


“鞋垫和枕头很难绣。就算我一直在连续绣,绣一双鞋垫也要4到5天。如果公司发的半成品都是绣花的话,需要连续绣一个月以上,报酬才100元”方某梅交代。原来公司故意给他们发了非常难绣的半成品,目的是让他们无法完成,为拿工资设置障碍。



分发给受害者的半成品


受害者詹对此深有感触。“在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中,需要做的手工很轻松,但实际收到的半成品却很难绣花。我试了一下,估计一个月也绣不完,投入和回报明显不划算。”但由于诈骗金额较小,詹没有选择报警。


通往“高水平”之路


方某梅发现刺绣赚不到钱,就开始招新人。


“会有一些广告,内容一般是‘手工简单好做,在家就能赚钱,随机发货简单手工’。”方某梅交代,“我一个月招了100人。除了每个新人‘入门费’的提成,我被提拔为组长,每月2000元固定底薪。”


当你成为组长,你就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组长会把交了“入会费”的兼职员工拉进群,每天在群里发结算和付款的图片,制造其他兼职员工都在赚钱的假象。"其实这些图都是假的,都是PS合成的。目的是让他们觉得阻止他们报警是他们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是公司的原因。”方某梅交代。


因为方某梅“善于管理”,到2018年底,她已经成为公司的“高管”,主要工作变成了“产品”的研发、“演讲技巧”的研究、团队绩效的提升、应对“负面舆论”等等。


针对受害人可能提出的问题,方某梅等人会提前准备好“说话技巧”,请“讲课老师”将“说话技巧”发给客服群统一回复。有时候方某梅等人也会研究新的“产品”。比如鞋垫,特别难绣。大家意见很大,有必要把鞋垫换成其他很难绣的工艺品。最终,方某梅成为该犯罪集团中仅次于闫某志、李某丽的重要人物。


骗加盟费,会被发现的


2019年6月9日,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公安局罗星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支付人工兼职费用共计1388元后,再也联系不上对方。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随后,警方先后将闫某志、李某丽、方某梅抓获并讯问。


2021年2月8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人犯诈骗罪,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2018年以来,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被告人方某梅等人,先后以“领航国际”、“尚美工艺”、“新电商”等名义,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推销手工艺作品,声称入职后可无限期领取手工艺作品,编造手工艺作品简单易做,每天收入100元,并进行伪造。


在被害人支付了加盟费后,被告人闫某志、李某利、方某梅等人采用拖延结算和交付时间、延长被害人返还期限、增加体力劳动难度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放弃完成体力劳动或继续接受体力劳动,以非法占有加盟费。受害者寄回的汽车衣架、鞋垫、钻石画、佛珠等手工制品堆积在陕西、安徽等地的仓库里,没有正常的销售活动。被告人闫某志、李某利等人还通过设立组长群、高层群等大量微信工作群管理诈骗活动,设置组长、高层助理、高层官员等职位管理诈骗人员。


2018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闫、李某利等人通过上述方法诈骗18万余人,累计诈骗金额达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累计诈骗金额1.27亿余元,获得违法所得62.5万余元。



公司“办公”场所


2021年8月9日下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案金额1.31亿余元的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对集团首要分子、主犯严某志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主犯李某利、方某梅有期徒刑14年、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2年,并处罚金。犯罪集团其他被告人另案处理。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闫某志、李某利、方某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诈骗涉案金额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诈骗涉案金额1.27亿余元,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闫某志是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依法应当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丽、方某梅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他们都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组织、领导或者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方某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潍坊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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