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宋啸实习生丽莎
足球迷参加自发的足球比赛,在踢球过程中造成粉碎性骨折。该怪谁呢?
3月17日,成都中院发布的2021年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中,一则民法典实施以来成都首次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典型案例引发关注。2020年3月29日,足球迷杨、黄某勇自发到成华区奥园足球场踢足球。玩耍中,两人发生碰撞,杨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被送往成都骨科医院。诊断结果是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
运动不慎造成他人受伤。我应该付钱吗?
法院:不予赔偿!
出院后,杨某认为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了侵害,遂将黄某勇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黄某勇经常参加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对足球运动有充分的认识,在踢球过程中应当能够预见后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骨折系黄某勇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故二人均无过错。根据实际情况,两人共同分担损失,判决黄某勇赔偿杨20871.56元。
黄某勇认为判决不合理,提出上诉。足球是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竞技运动。抢断、运球、射门等基本运动行为。,虽然有肢体碰撞的可能,但都是比赛所允许的。
杨作为一个多年参与足球运动的球迷,对自己和其他参与者的能力,对足球运动的风险系数,应该有一定的认识和预见。但杨的自愿参加行为应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除因他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风险外,运动风险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勇在比赛过程中违反体育道德和比赛规则故意造成杨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且不能证明杨存在重大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的诉讼请求。
专家分析:
“自我意愿风险”规则有利于体育运动的发展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成都市首次适用“风险自担”规则的典型案例。足球是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竞技运动。虽然游戏中有肢体碰撞的可能,但这是游戏允许的。除行为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损害后果一般应由受害人本人承担。“风险自担”规则的确立,体现了尊重个人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既免除了参与者在体育活动中一般过失的侵权责任,又保障了日常体育活动所需的充分的活动自由。还可以促进相关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对体育活动的约束作用。
文体活动是巩固和增强国民体质、丰富和拓展业余生活的有效载体,同时也存在人身伤害的风险,尤其是一些风险较大的文体活动,如足球、篮球等。《民法典》实施前,人民法院对文体活动中的人身损害纠纷意见不一,困扰了案件的判决。实践中,同一案件不同判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风险案例。自我施加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有身体接触和对抗性的文体活动,不包括有日常风险的文体活动;只允许其他参与者免除因体育活动的典型风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如足球比赛中的抢断、运球、射门等体育行为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与法治研究所所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铸认为,风险自决规则消除了人们对其参与文体活动引发法律纠纷的担忧,有利于保障行为自由,促进文体事业有序健康发展,对强身健体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醒广大群众选择适宜的文体活动,合理分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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