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微信和支付宝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收支结算的重要工具。
和银行账户一样,微信和支付宝也有独立的账户和密码。
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申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
但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时,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有些和我们想象的不一样。
微信和支付宝的实现也要靠网络查控系统。
关于网络查控系统的知识,之前的文章已经介绍过了,这里就不赘述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我,看看我以前的文章。
一、账号和昵称的区别
我们平时看到的微信支付宝,显示的是用户的昵称或者手机号。
然而,在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中,情况并非如此。
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后台显示的是微信和支付宝的账号名称,而不是微信昵称和手机号。
后台账号往往由字母数字字符和特殊符号组成,基本没有汉字。
这个账号并没有显示在我们平时使用的微信支付宝里,就像之前文章介绍的银行卡后面的账号一样,所以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
所以,如果你拿着被执行人的微信昵称或者手机号去执行法官那里执行微信支付宝,他们是不能直接对昵称和手机号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身份证名下账户
上面提到的账号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来识别和反馈的。虽然看不到昵称和手机号,但可以确定是被执行人身份证号下的账户信息,并据此采取强制措施,符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所以,如果你手里拿着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微信,又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你信誓旦旦要采取强制措施,但执行法官不敢。
因为无法确认这个微信是不是被执行人自己的,一旦自己犯错给他人造成损失,就要赔偿。
这也是为什么有些被执行人在微信被冻结的情况下,依然能看到他们使用微信的原因。
因为绑定的原因,可能是别人的身份证号。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和使用人能够承认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
但是,取证很难,你懂的。
三。限额冻结和账户冻结
限额冻结是指一定金额范围内的冻结,账户冻结是指对方整体冻结。
额度冻结时,被执行人微信支付宝余额在额度冻结范围内不能使用,超出额度冻结范围的部分可以自由支配。
很难冻结账户。账户里的钱都不能用了。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查控系统只支持额度冻结,不支持账户冻结。
四。冻结效应
冻结只是防止被执行人提取或支付余额,并不意味着余额已经与被执行人的账户分离。
如果能去掉,就需要扣除。
冻结期间,被执行人的账户可以存钱,但不能支付。
冻结解除后,账户内余额不会少,被执行人仍可正常使用。
另外,与银行账户不同,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为0时,网络查控系统不支持冻结。
所以冻结不会成功,执行法官往往无法对余额为0的账户进行操作。
动词 (verb的缩写)演绎的效果
扣款以冻结为基础,冻结后才能扣款。
扣款和银行存款一样,被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后15个工作日才允许操作,而在此之前,是无法操作的。
扣款后余额会转到法院的账户,然后法院会支付给申请人。只有这样申请人才能拿到钱。
如果扣款后解除冻结,余额会减少,扣款金额就是减少的金额。
如果扣款金额是微信支付宝的全额余额,扣款后账户会自动解冻,这是网络查控系统设置的功能。
以上是微信支付宝在网络查控系统中的地位。和你想的不一样吗?
所以执行事宜要多和执行法官沟通。按照通常的思路,可能和实际操作不太相符。
执行程序比较复杂,每一项都包含很多内容。
有兴趣的可以关注我。